关键词 |
兰州职业卫生评价,哈萨克职业卫生评价,职业卫生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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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
职业卫生评价中的接触水平,是指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接触某种或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和接触时间。
职业卫生评价中的应急救援设施,在工作场所设置的报警装置、现场急救用品、洗眼器、喷淋装置等冲洗设备和强制通风设备,以及应急救援使用的通讯设备等。
职业卫生评价中的评价目的: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职业卫生评价中的基本原则: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应在生产满负荷或正常生产的情况下进行。评价工作应遵循国家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
职业卫生评价中的评价程序,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前期的准备、评价实施、报告书的编制以及报告书审评四个阶段。
评价实施阶段。依据评价计划,开展职业卫生调查,识别作业场所存在和(或)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进行现场检测。
报告书审评阶段。评价机构根据意见对报告书进行修改后提交正式报告书。由用人单位负责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使用或产生高毒物质的作业场所应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评价范围应主要针对用人单位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的措施及防护的效果,职业健康监护及管理等情况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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