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代办 |
面向地区 |
全国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照一般程序申请行政许可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行政许可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事项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许可证编号以及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姓名、住所地、服务范围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当出具收据,载明书面报告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页数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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