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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老牌的企业标准备案,消毒产品企业标准备案

更新时间:2024-06-23 01:23:16 编号:s2372ce0689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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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消毒产品企业标准备案,食品企标备案,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备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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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老牌的企业标准备案,消毒产品企业标准备案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对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的食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请示》(鲁质监食发[2006]114号)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
   一、食品委托加工生产的应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79号令)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进行管理。
  二、有证企业委托其他有证企业生产加工的,须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许可证编号。可不标注被委托方的有关信息,由委托方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
  三、无证企业(委托方)委托有证企业(被委托方)生产加工食品的,要标注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委托加工中执行企业标准
01若执行委托标准。须向企业标准备案部门备案。且向发证机关变更生产许可。
可直接执行被委托方标准。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五条  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
委托加工委托方要办经营许可证吗

常见食品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涉及特别标签标识的内容汇总(2021年3月23日更新)
常见食品强制性国家标准中涉及特别标签标识的内容,主要包括饮料、调味品、乳及乳制品、酒类、焙烤食品、方便食品、粮食及其制品、油脂及其制品、特殊膳食等常见食品。常用标准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花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干海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运动营养食品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果冻》等标准,食品伙伴网合规服务部更新于2021年3月份,如标准有换版更新请以新版标准为准。

常见食品推荐性国家标准中涉及特别标签标识的内容汇总(2019年2月13日更新)
常见食品推荐性国家标准中涉及特别标签标识的内容,其中常用标准包括《果冻》《油茶籽油》《花生油》《绵白糖》《大米》《饮料通则》《酿造酱油》《酿造食醋》《含乳饮料》《食用马铃薯淀粉》《火腿肠》等标准,由食品伙伴网合规服务部汇总整理,供参考,本汇总更新于2019年2月,如标准换版请以新版为准。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
1万元的,并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倍以上
10倍以下罚款。

一部好的法律,重要的价值在于它所确立的制度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更在于这种制度的可执行性和效益性,也就是亚里士多德提出的“良法善治”。《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奠定了良法善治的基石。从制度内涵、可执行性及效果预期的角度,全面把握《条例》的内容实质,对于深入理解《条例》,执行好《条例》具有重要意义。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可以使用繁体字吗?
答: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问答(修订版)第十二条规定,食品标签可以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繁体字。
12 | 预包装食品标签可以使用“具有装饰作用的艺术字”吗?
答:《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问答(修订版)第十三条规定:具有装饰作用的艺术字包括篆书、隶书、草书、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等,使用这些艺术字时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13 | 能豁免标示保质期的食品有哪些?
答: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3.1”规定,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酒精度大于或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以上食品因属于高盐、高糖、高酸、高渗透压物质,正常情况下很难滋生微生物,因此可以豁免标示保质期。
此外,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问答(修订版)第五十五条规定,可以豁免标示保质期的情形有以下两种:一是规定了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的食品种类;二是规定了当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可以免除的标示内容。以上两种情形分别考虑了食品本身的特性,以及在小标签上标示大量内容存在困难。豁免意味着不强制要求标示,企业可以选择是否标示。本标准豁免条款中的“固体食糖类”包括白砂糖、绵白糖、红糖和冰糖等,不包括糖果。
14 | 单一配料的食品需要标注《配料表》吗?
答:《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问答(修订版)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示《配料表》。
15 | 配料表中可以免于标识的内容有哪些?
答:①水。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不需要标示,需要标示水的食品有:饮料、豆腐、湿河粉、冷冻饮品、馒头等;不需要标示水的食品有:饼干、酥饼、膨化食品等。
②加工助剂。
③食品添加剂中的辅料。如食品添加剂含有的辅料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则不需要在配料中标示。
④酶助剂。如果在终产品中已经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标示。
⑤添加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符合GB 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16 | 生产日期标注在不显眼的位置可以吗?
答:不可以。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另外,《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注文字不得小于3毫米”。生产日期的重要性可见一斑,如果企业意图让生产日期模糊不清、位置不明,都将违背立法本意。
来源:食品安全导刊_食安中国网

关于发布江西省铁皮石斛等试点物质相关产品企业标准备案技术要求的通告
关于印发《江西省铁皮石斛、杜仲叶、灵芝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
关于开展江西省铁皮石斛、杜仲叶、灵芝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告
关于公布江西省开展铁皮石斛、杜仲叶、灵芝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管理试点
企业名单(批)的通告
关于公布江西省开展铁皮石斛、杜仲叶、灵芝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管理试点
企业名单(第二批)的通告
转发: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录(截至2022年2月共1419项)

根据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出口《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产品目录》,主要品类:罐头类、肉及肉制品类、茶叶类、肠衣类、蜂产品类、速冻果蔬类、脱水果蔬类、糖类、乳及乳制品类、酒类、饮料类、花生、干果、坚果制品类、果脯类、食用油脂类、调味品类、速冻方便食品类、功能食品类、食用明胶类、腌渍菜类等。
申请材料
注意事项
1.记住企业登录名和密码。
2.申请书中“企业认证情况”一栏指的是企业获得的第三方认证。
3.企业承诺书法人签字一栏是法人代表或者是提供了授权书的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4.在项食品品类中没有的,包括农产品选择“其它”。
5.生产地址填写生产企业所在地而非经营公司注册地。
6.做到企业年生产能力、企业人数、管理人员数等数据准确。

食品生产企业采购索证该索哪些证?
1、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依据: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GB2760)
生产企业索证
:《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出厂报告或第三方检验报告、对应批次出厂检验报告。
食品经营(流通)企业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及所供货食品的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型式检验报告、该批次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2、药食两用物质
依据:《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由于部分物质是没有食品生产许可的,故:
1.从
药品生产企业
购买中药饮片
,需索取其《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MP证)及检验报告。
2.从
药品经营企业
购买中药饮片
,需索取其《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与药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MP证)及检验报告。
3.从
药品经营企业购买中药材
,需索取其《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如果是
从批发企业购买
,可能会提供检验报告;从
药品零售企业
购买,则一般不提供检验报告。
4.药品要求出厂检验全检(执行标准全部项目,类似食品的型式检验),故
购买中药饮片
可只索取出厂检验报告。
3、食用农产品
依据:相关部门名单
索证
: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⑴肉类
:①生产者:《营业执照》(或农民个人身份证)、产地证明、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②销售者:《营业执照》(或农民个人身份证)、产地证明、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③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⑵其他农产品
:①生产者:《营业执照》(或农民个人身份证)、产地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生产者自检合格证明等;②销售者:《营业执照》(或农民个人身份证)、产地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③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4、
食品相关产品
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材、容器等
生产企业
:《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未纳入发证范围的不需要)、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出厂报告或第三方检验报告、发证核检验报告。
经营企业
:《营业执照》,及所供货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未纳入发证范围的不需要)、型式检验报告;
5、进口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未考虑进出口、特殊种类
索证要求:
1.进口食品原料
:应当索取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备案证明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对于进口应当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的食品原料,还应索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专营食品原料
:采购食用盐应至少当索取对应食盐批发企业(含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许可证》,以及生产企业《食盐生产企业证书》和合格证明文件;
3.食品加工用水来自公共供水单位的
:食品加工用水源水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原则上应当索取《卫生许可证》及定期第三方检验报告,并实时自行监测;若来自城市自来水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公共供水企业,还应索取《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
4.地理标志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
等:索取地理标志产品标志注册登记文件、绿色食品使用证书、产品认证证书;
5.
出口产品中使用的食品原料列入实施备案管理原料目录的
,还应索取其原料种植场、养殖场备案证明;
6.
列入管控的食品添加剂
,如咖啡因,应索取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生产资格》、《GMP证》和符合对应食品安全标准合格证明文件,从经营企业采购的,还应索取《药品经营许可证》、《GSP》和依据不同经营主体是否需取得的《经营批准文件》;
7.进口食品添加剂
:应索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对于进口应当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的食品添加剂(如明胶),还应索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6、餐饮服务(食品经营)企业:
索证要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
7、消毒产品
生产企业
:《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批件》(未纳入许可范围的不需要)、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出厂报告或第三方检验报告、发证核检验报告。
经营企业
:《营业执照》,及所供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批件》(未纳入许可范围的不需要)、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出厂报告或第三方检验报告、发证核检验报告。
8、其他
 采购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有特殊管制措施的,须符合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

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事指南  
       一、备案范围
河北省内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或者河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按照《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委托生产食品的,由委托方在其所在地备案。
       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
       二、企业责任
       企业是企业标准的责任人,应当确保企业标准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对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备案管理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为企业标准备案办理机构,承担企业标准备案的咨询、受理等登记、存档、公开等具体工作。
申报企业标准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企业标准文本格式
企业标准编写格式参照《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执行。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五、备案形式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行网上申报,企业登录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网站→在线服务(网页下端)→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平台→河北省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信息平台。
取消备案前评审制度,增加备案前公示制度,实施备案后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六、公示需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标准文本(pdf格式);
(二)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说明表(pdf格式)附企业标准主要内容比对表。
保健食品还需提供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影印件。
       七、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标准文本(pdf格式);
(二)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说明表(pdf格式)附企业标准主要内容比对表;
(三)意见采纳情况说明表(pdf格式)。
保健食品还需提供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影印件。
      八、备案流程
企业登录河北省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平台,按照平台注册要求,填写用户注册信息,该系统实行实名注册,一个机构一个用户,已经注册的用户登录平台后,需要根据提示上传相关证件。用户注册成功后,按照以下流程申报企业标准备案。
(一)备案前公示
企业标准备案材料上传至信息平台后,5个工作日内,备案办理机构对材料且符合备案范围的予以受理,由企业在信息平台上进行公示;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企业更正补充完善。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计算在企业标准备案时限内。
公示期间,公众可通过平台对公示的企业标准提出修改意见;企业可通过平台随时查看公众提出的意见情况。
(二)提交备案
公示期满,平台自动结束公示流程,并在平台内提醒用户,企业应根据公示收到的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备案材料,提交意见采纳情况说明表,连同修改后的备案材料逐页加盖公章后,一并上传至信息平台,企业的修改时间不计算在企业标准备案时限内。
2个工作日内,备案办理机构对材料的完成备案登记,并在企业标准文本封面上标注备案编号。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企业更正补充完善。
(三)备案后公开
备案的企业标准在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九、标准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主动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
(二)企业生产工艺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配方发生改变时;
(三)发现企业标准执行中存在问题时;
(四)其他同类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
企业经复审认为需要修订企业标准的,应在修订后,按照本办法重新申报备案,原企业标准自动废止。
      十、办理时限
      企业标准备案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申报备案企业可通过登录备案系统查询办理进程。
      十、备案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存在问题,都有权向省卫生计生委进行举报,省卫生计生委应及时受理。一经查实,应注销备案的企业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十一、备案有效期
备案有效期为5年。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原有效期满后备案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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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介绍

石家庄玖创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河北省中小微企业的技术服务公司。公司致力于涉水产品卫生批件、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和生产备案,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食品企标备案、涉水产品检测、水质检测、消毒产品备案检测等技术服务。公司的理念是知行合一。主要服务于涉水产品、消毒产品、食品、食品添加剂、医疗器械、化妆品、工业产品等行业。我们的技术服务,为公司产品上市销售提供通行证,终身技术服务合作,让您省时省力赢得市场。
1、涉水产品卫生批件办理:
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水质处理器
许可办理事项:新办、名称变更、许可事项变更、延续
2、消毒产品卫生许可办理:
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
许可办理事项:新办、名称变更、许可事项变更、延续
3、消毒产品检测和上市备案:
消毒剂、消毒器械、抗制剂上市前检测和出具安全评价报告、网上备案公示
4、生产许可证办理
食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许可办理事项:新办、名称变更、许可事项变更、延续。
5、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和生产备案。
6、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二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7、企业标准备案: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食品相关产品企业标准备案、化妆品企业标准备案声明、消毒产品企业标准备案声明、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备案声明、其他企业标准备案声明。
8、产品检测:
涉水产品检验、消毒产品安全评价报告、水质检测、食品检验、洁净车间检测。
9、服务项目:
办理过程中我们将为企业提供全程指导:厂房设计、车间布局、实验室布局、生产现场审核指导、实验室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实验员技能培训、标准备案、产品检测等全程服务、企业在现场审核时顺利通过、快速获取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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