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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今文化与旅游部)审批。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报文化部(今文化与旅游部)审批;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文 化部(今文化与旅游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批准的,发给《网 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安全通道畅通;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规定的其他条件。
生产许可证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对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写。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例行(型式)检验报告;环保、卫生证明等。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一次申报产品数量多的申请企业可附页,附页注明“申报产品基本情况附页”。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自用而进口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设备、物料清单;如进口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特定登记商品,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设备、物料清单; 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而进口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应提交各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为生产内销产品进口特定登记商品,应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自用和生产内销产品进口成品油,应提交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而进口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应提交国家机电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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