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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鉴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厂房危险性鉴定,房屋危房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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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19条第2款 使用人拒不按照前款规定搬出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责令使用人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县人民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搬出,并妥善安置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30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有权作出强制治理决定,必要时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仍拒绝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加固、修缮、拆除、改建等治理措施危房鉴定,并可将使用人依法强制迁离危险房屋,相关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承担。
房主告诉记者,她家住房特别紧张,一家三口住在一间18平方米的平房内。这间平房是她购买的二手房,据说是1976年盖的,当时是单位宿舍,直到2000年以后才办理的个人房产证。房主说,她家平房的房顶上开裂了一条大宽缝,只要外面下大雨,她家就会“下小雨”。丁女士就怕雨季到来,她说,一下雨屋里就得摆上瓶瓶罐罐地接雨。
2. 从鉴定过程入手
合法的鉴定意见应当是经过科学、合理的鉴定过程后综合各方面情况严谨而理性地作出的,否则该鉴定意见不能被当作证据使用。在贾女士等人房屋被拆迁一案中,房屋拆迁方委托的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没有入户调查,也没有现场勘查,故该鉴定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
《规定》第8条规定,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三)现场勘查、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据此,没出现场就出报告的情况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在明拆迁律师后想提示广大被房屋拆迁人的是,鉴定意见只是法官借以查明事实、认定案件性质的其中一项依据,但是鉴定意见并不具有当然的科学性和预定的证明力,还需要审查评断其合法性与合理性之后方可作为证据使用。在危房鉴定中,我们在与房屋拆迁方周旋谈判的过程中,看到房屋拆迁方拿出所谓的“危房鉴定报告书”,千万不要慌乱,而是应当沉着冷静地识破该鉴定意见中存在的法律漏洞,见招拆招。
1、要求房子里的人及时搬出来、疏散出来,然后把财产也搬出来,确保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看是否能够修复,如果能够修复、危房变为正常的房子,这也是一种很好的解决方法。
3、危房根本不能修复好,要按照法律规定依法拆除,并且要办好相关手续。在拆除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