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面向地区 |
全国 |
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复制件)等相关文件、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仓库内单存放的;
(四)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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