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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SVHC?
根据REACH法规57条,具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危险特性,而引起高度关注的物质:
(1) 第1类,第2类致癌,致畸,具有生殖毒性的物质,即CMR1/2类物质;
(2) 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物质,即PBT物质;
(3) 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的物质,即vPvB物质;
(4) 具有内分泌干扰特性、或具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或具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但不符合2、3两项的标准,同时有科学证据证明对人类或环境引起严重影响的物质。
1.产品中含有SVHC时,企业需要履行责任和义务
◆ 作为物质进行销售时,需要向下游用户提供SDS(安全资料表)。
◆ 作为混合物(配制品)中的一种物质,当此物质含量≥0.1%时,需要向下游用户提供SDS。
◆ 在物品中SVHC品质百分比>0.1%时,向物品的接受者或者应消费者要求,在45日免费提供可获取的充足资讯,包括物质名称及其含量等。
◆2010年12月1日前被列入清单的SVHC,在物品中品质百分浓度超过0.1%且总量大于1吨/年,则在2011年6月1日完成向ECHA通报的义务,2010年12月1日后被列入清单的SVHC,满足通报条件的,在列入后的6个月内完成通报。
根据REACH法规57条,被确定为高关注度物质SVHC(Substance of Very High Concern)是符合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危险特性的物质:
1. 第1类/第2类致癌、致畸、具有生殖毒性的物质,即CMR1/2类物质;
2. 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物质,即PBT物质;
3. 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的物质,即vPvB物质;
4. 具有内分泌干扰特性、或具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或具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但不符合2、3两项的标准,同时有科学证据证明对人类或环境引起严重影响的物质。
对于满足REACH第57条规定的物质通常被认为是一种高度关注的物质(SVHC)。对于此类高度关注物质(SVHC),并且满足以下条件,按照REACH第7条第(2)款的要求需要进行通告:
(1)该物质已被列入须经许可才能允许使用的候选物质名单中(附件XIV);
(2)该物质存在物品中的浓度大于0.1%(重量比W/W);
(3)每个制造商或进口商每年制造或者进口的物品中该物质的总量超过1吨;
(4)该物质作为此项用途尚未被注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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