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
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 |
面向地区 |
全国 |
1、申请人办理营业执照且有与生产产品品种向适应的厂房,以供原料处理和加工、包装、贮存使用;厂区周围不能是民房,不能在居民区;厂区周围环境整洁、无害虫大量孳生、无有害废弃物和气体等
2、配备有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例如应具备相适应的更衣、照明、通风、防虫,废弃物存放的设备设施等
3、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符合规定要求,防止产品交叉污染
4、配备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具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不合格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等)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取证的,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分别填写《申请书》。 生产许可证 产品类别:填写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产品名称。 生产许可证 产品名称:填写实施细则的产品名称。 生产许可证 企业名称: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 生产许可证 联系电话:填写有效的企业联系电话。
管理条例
总则
条 为了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四条 在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第六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国家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统一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第七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及其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申请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不同工艺应分别提交,图中应包含原辅材料、关键控制点参数指标,加盖企业公章);
4、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申请延续或变更的,还需提供原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和副页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陈述,治理结构图及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申请免于现场核查时提交,加盖企业公章)。
6、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需提供企业自行备案标准的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8、 企业生产场所照片;
9、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表;
10、复配食品添加剂有害物质和致病性微生物信息表;
11、企业关于参与复配的各组分在生产过程中不发生化学反应的声明;
12、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13、其他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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