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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饲料生产许可证怎么办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流

更新时间:2024-06-22 11:01:15 编号:56387k44o668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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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生产企业填报《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同时提供厂区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相关证明等申报材料,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潍坊诸城饲料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德州饲料许可证办理资料。


第二条 在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四条 农业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支持工作。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审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产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农业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权限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生产许可证核发临沂饲料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青州饲料许可证办理资料


第六条 设立枣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滨州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山东饲料生产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单一饲料生产许可证办理如下:


一.窗口办理;


二.网上办理:


三.所需材料


一.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


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告知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组织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饲料生产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二.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河源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组织实地核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饲料生产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三.所需材料:


1.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


2.动物源性原料来源证明;


3.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


4.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


5.环明;


6.企业承诺书;


7.相关证明材料;


8.检验仪器购置发票或列入企业固定资产清单;


9.企业生产许可证;


10.提供农业部允许该产品作为单一饲料生产和使用的公告;


11.场区平面布局图;


12.与生产新饲料有关的材料;


13.产品标准;


四.办理要求


(一)在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添加剂的企业。


(二)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见《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


1.设立:指企业申请生产许可;


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


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


4.增加产品品种: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


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


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 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生产许可证式样由农业农村部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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