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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法》第36条第三款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予废标。在实际操作中,整个招标废掉的并不多,而个别或几个投标人报价超预算的却常见。而对于报价超预算的投标人,有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为废标,有的则在评审时将经济分视为零,实际上也就失去了竞争力。在采购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不同的投标人选用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同一产地、同一商家的货物投标,而价格却相差甚远;相同的企业资质,相等的工程量,而工程费报价却差别很大。还有的投标人对项目跟踪了几年,对采购人的需求也熟悉,终却因价格过高而错失良机
忘记提供相关证书
采购人都会设置一些必要的资格条件,
或提供的证书等级低于要求
这类情形所引发的废标是时常发生的
规范招标信息发布
这是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都能充分参加投标,使符合投标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的必要手段。可以设想,仅仅在一家的新闻媒体,或在集中采购机构门前公告栏上发布招标信息,是很难让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及时掌握招标信息的。
因此,规范招标信息发布也是从源头上防范废标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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