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
固原用水报告,哈萨克用水报告,用水报告 |
面向地区 |
全国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或者取水许可证的,要做出下列相关的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50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5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人民共和国水法》(人民共和国令第74号)第65条第1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