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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临城县承接消字号办理代理,消毒器械卫生许可证办理

更新时间:2024-06-16 01:22:53 编号:3112bm8v5163f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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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字号办理,消毒剂卫生许可证办理,消毒器械卫生许可证办理,卫生用品消毒卫生许可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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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临城县承接消字号办理代理,消毒器械卫生许可证办理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生物制品生产单位承担的刑事责任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承担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本条中,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可能构成的犯罪就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供应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生活饮用水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甲类传染病的管理秩序。第二,在客观方面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要件,即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二是结果要件,即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属于刑法上的实害犯,而“引起甲类传染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属于刑法上的危险犯。第三,犯罪主体包括供水单位及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四,犯罪主体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尽管行为人对违反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可能是故意的,但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严重传播危险的后果的心理状态是过失。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判处罚金,并对供水单位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造成众多人感染甲类传染病以及多人死亡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承担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款规定,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款规定,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款规定了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第二款规定了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两个罪名之间的大区别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前者是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无权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个人与单位,后者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单位。显然,本条中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血液制品是经过批准的,构成的犯罪应该是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 
    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是一项责任事故罪,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血液制品的行为构成该项犯罪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犯罪主体是合法生产血液制品的单位,未经批准的生产单位不构成本罪。本罪是实行“双罚制”的单位犯罪,不仅追究生产单位的刑事责任,还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二,犯罪的主观上是过失,不是故意。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遇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后果的主观心理状态。第三,犯罪行为是制作血液制品时,未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的行为。例如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使用有产品批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对每一份血浆进行全面复检。原料血浆复检不合格的,不得投料生产,并按照规定予以销毁。血液制品出厂前,经过质量检验,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严禁出厂。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包装、存储、运输、经营血液制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本罪是结果犯,上述犯罪行为还严重到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即使血液制品的使用者感染传染病或者其他疾病的。

学校该如何做好防控?
解答:我市目前在学校防控工作方面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1. 建立学校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学校各部门及各岗位人员防控安全工作职责。2、定期召开防控工作会议,加强培训、演练与自查,推进落实各项防控措施。3、结合实际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含病毒肺炎确诊病例等)应急预案、封闭封控管理工作方案、师生病毒检测工作方案,并在开学前组织至少1次演练。4、人员排查到位,妥善安排人员返校时间和返校后的健康管理。建立三本人员台账。一是返校前14天内中高风险地区、封闭封控地区旅居史人员台账;二是防控人员(含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接者、次密接者)台账;三是处于传染病急性期(活动期)人员台账。5、健全联防联控机制。落实防控工作组,校内校外联防联控机制健全,建立通讯录,责任人明确、职责清晰、沟通顺畅。与属地社区、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院)、家长密切协作,强化联防联控。6、此外,在校门出入管理、各项大型活动举办、学校场所管理、交通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环境卫生、教职员管理、宣传教育等方面也需要下狠功夫,共同筑牢防疫关口。

收取快递应该要注意些什么?
解答:各社区应组织对本辖区居民开展涉进境邮件快件风险防范教育工作,引导他们在国外高发期间尽量减少购买境外商品,并在收取、开拆进境邮件快件时认真做好以下事项: 正确佩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减少直接接触;在户外通风处拆件,外包装不要拿回家中,按照垃圾分类中"其他垃圾"处理;处理完进境邮件快件后请及时摘下手套,并用流水洗手或使用手消毒剂消毒手后,更换口罩,避免用不清洁的手触碰口、眼、鼻等部位;拆件后自我健康监测14天,积极接受核酸免费检测或自愿检测,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  (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的,迅速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就诊排查。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网上备案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以外的类、第二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的申请和办理。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网上备案“跨省通办”是指产品责任单位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服务专区)或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
)向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动备案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消毒产品按照消毒产品用途、使用对象的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类消毒产品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严格管理以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用于医疗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灭菌剂和灭菌器械,皮肤黏膜消毒剂,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第二类消毒产品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加强管理以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除类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化学指示物,以及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抗(抑)菌制剂。
同一个消毒产品涉及不同类别时,应当以较高风险类别进行管理。
二、备案依据
按照《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要求,
类、第二类消毒产品上市时,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合格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形式审查,资料并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公示。
已完成卫生安全评价的产品上市后,产品如有改变(配方或结构、生产工艺)或有《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中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相关内容
,所评价产品与所生产销售产品相符,同时到原备案机关备案。
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四年有效期满前,产品责任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和备案。
在对消毒产品进行检验时,只做关键项目。
其中,消毒(灭菌)剂检验项目为有效成分含量、pH值和一项抗力强的微生物杀灭试验;消毒(灭菌)器械检验项目为主要杀菌因子强度和一项抗力强的微生物杀灭试验;生物指示物检验项目为含菌量的测定;灭菌化学指示物检验项目为颜色变化情况的测定。
两年内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的检验项目可不再做。
三、办理机构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省份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工作,确保设备、人员的配备和监管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消毒产品卫生质量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产品责任单位登录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服务专区)或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办理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不受登录地点和时间的限制。由产品责任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远程办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的网上备案。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不录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或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按原途径提交备案材料。
四、备案条件
(一)备案。
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资料并符合要求。备案材料包括基本情况和评价资料:
 1.基本情况,包括封面、基本情况表、评价资料目录和备案登记表;
 2.标签(铭牌)、说明书;
 3.检验报告(含结论);
 4.企业标准或质量标准;
 5.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进口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及报关单;
 6.产品配方;
 7.消毒器械结构图(主要元器件及参数)。
(二)更新备案。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更新情况真实,变更内容资料并符合要求。备案材料包括:
 1.基本情况,包括更新备案情况说明、封面、基本情况表、评价资料目录和备案登记表;
 2.标签(铭牌)、说明书;
 3.检验报告(含结论);
 4.企业标准或质量标准;
 5.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进口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及报关单;
 6.产品配方;
 7.消毒器械结构图(主要元器件及参数)。

三)重新备案。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重新备案须产品属于类消毒产品,对产品关键项目进行重新检验。两年内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的检验项目可不再做。备案材料包括:
 1.基本情况,包括重新备案情况说明、封面、基本情况表、评价资料目录和备案登记表;
 2.标签(铭牌)、说明书;
 3.检验报告(含结论);
 4.企业标准或质量标准;
 5.国产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进口产品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及报关单;
 6.产品配方;
 7.消毒器械结构图(主要元器件及参数)。
五、申请方式
网上申请:责任单位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或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上传备案材料电子档。
六、审查形式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接收到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材料的
5个工作日内
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予以备案;对形式审查未通过的,在平台上远程反馈需补充提交或修改材料的意见。对产品责任单位上传的无须卫生安全评价的产品相关材料直接予以退回。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形式审查内容包括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一)完整性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1.材料,应当符合《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 628-2018)和本办法的规定;
 2.填写内容应当完整、无漏项和缺项;
 3.检验项目,应当符合《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 628-2018)的规定。
(二)规范性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2.材料应当清晰,无涂改;
 3.材料逐页加盖责任单位公章,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还需加盖实际生产企业公章。
(三)合法性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标签(铭牌)、说明书应当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和《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GB 38598-2020)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已批准的药品名;
 2.产品标签说明书不得出现或暗示疾病治疗效果;
 3.国产产品的企业标准依法备案并在有效期内;
 4.国产产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限
内,且备案产品在许可核准的生产类别范围内。
七、备案信息发布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批准备案的消毒产品信息在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上予以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不予公开。
八、事中事后监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省消毒产品监管工作,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加强类、第二类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情况巡查,建立省、市、县际间协查机制。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开展本辖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消毒产品监督执法工作,将当年备案的消毒产品纳入年度抽查内容。同时,将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和事中事后监管结果应用于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部门间协同监管、信息共享、联合惩戒等综合监管机制。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建设项目、二次供水设施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水质净化处理设施、消毒设施和其他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对象名录,制定监督监测年度计划,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和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定期对生活饮用水、涉水产品进行抽检,并公布抽检结果。抽检所需费用由同级人民承担。
      对居民多次投诉举报、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监管对象,应当加大抽检力度。
     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提供真实的资料和数据,并对所提供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人民有关部门在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监测;
(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服务区域内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等活动的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行为;
(三)水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供水企业做好生活饮用水生产经营工作,负责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监测工作;
(四)应急管理主管部门依法指导协调卫生健康、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五)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依法对从事生活饮用水和涉水产品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进行登记注册,依法办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相关政务服务事项;
(六)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现制现售经营者无照生产经营、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七)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设置不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市、区县人民应当组织卫生健康、水利、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共同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生活饮用水水质疑似污染的,可以向市民投诉中心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并按照规定时限回复投诉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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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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