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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应该编制SDS
附录II第0.2.3点规定:
“安全数据表应由一名称职人员编制,该人员应考虑在已知的范围内,考虑用户受众的具体需求和知识。
物质和混合物供应商应确保这些合格人员接受了适当的培训,包括进修培训。”
合格人员的定义
本条例未对“称职人员”作出具体定义。但是
在本文中,可以有效地定义为一个人(或多个人的组合)–或
一组人的协调人-由于他们的培训而拥有或拥有经验以及继续教育,有足够的知识来汇编各章节SDS或整个SDS的。
SDS供应商可将此功能委托给其员工或第三方。
由一名称职人员提供全部知识。
据了解,一个人很少在所有领域拥有广泛的知识被SDS覆盖。因此,有必要依赖额外的 内部或外部的能力。称职人员应确保SDS的一致性,尤其是当他是一群人的协调人时。 合格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应当指出(从上面引述的案文)物质和混合物的供应商有一项具体责任,以确保合格人员接受了适当的培训和进修培训。在REACH法规中没有具体的指示 合格人员应接受的培训,或参加特殊课程或通过正式考试。然而,参加这些课程和任何考试和认证可能有助于证明所需的能力。对这些人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可以在内部或外部进行。它是建议在公司内部记录编制和更新SDS的组织流程,例如通过内部指南或操作程序。
需要传达SDS中的变化
REACH附件二第0.2.5点规定:
页应注明安全数据表的编制日期。当安全数据表已修订且新的修订版本提供给接收者时,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应在安全数据表第16节中提请接收者注意变更。对于修订后的安全数据表,编制日期,标识为“修订:(日期)”应出现在页,以及一个或多个被替换版本的指示,例如版本号、修订号或取代日期。”因此,修订在页注明,有关更改的信息在第16节或SDS的其他地方提供。如所述,对于根据REACH第31(9)条对SDS进行的任何修订,修订后的SDS提供给在过去12个月内收到产品的所有前接收者。供应商也可以选择(另外)追溯性地重新发布SDS,以便其认为有必要采取此类额外措施的其他修订。建议使用递增编号系统来识别SDS的新版本。在这样一个系统中,对根据第31(9)条规定需要提供更新的版本的更改可以用整数的增量来标识,而其他的更改可以用十进制的增量来标识,例如:
1.0版:发行
版本1.1:不需要更新的更改,并重新发布给以前的收件人
版本1.2:不需要更新的第二次更改,并重新发布给以前的收件人
版本2.0:根据第31条第(9)款的规定,次修改要求向以前的接收者提供更新。
物质主要成分的化学特性应通过提供
至少提供产品标识符或第1.1小节中给出的其他识别方法之一。
任何杂质、稳定添加剂或除主要成分,其本身被分类,并有助于应提供如下物质: (a) 符合第1272/2008号法规(EC)第18(2)条的产品标识符;
(b) 如果产品标识符不可用,则为其他名称之一(常用名称、商品名,缩写)或识别号。 物质的比浓度限值、M因子和急性毒性评价包含在第1272/2008号法规(EC)附件六第3部分中或根据如有,应注明该法规的附件一。如果物质是注册的并且它覆盖了一个纳米形状,那么应标明附录六中所述的纳米形态。如果物质未注册,但安全数据表涵盖了纳米形式,粒子对物质安全有影响的特性,这些特性应为表明。物质供应商可选择另外列出所有成分,包括非分类成分一个。
产品标识、浓度或浓度范围及分类
混合物供应商可以选择另外列出混合物中的所有物质,包括不符合标准的物质 用于分类。该信息应使接收者能够容易地识别混合物中的物质。混合物本身的危害应在第2节中给出。混合物中物质的浓度应描述为以下任一项:
(a)在技术上可行的情况下,按质量或体积降序排列的准确百分比;
(b)在技术上可行的情况下,按质量或体积降序排列的百分比范围。
当使用一定范围的百分比时,如果混合物整体效果不可用,则健康和环境危害应描述每种物质的高浓度的影响 成分。如果混合物作为一个整体的影响是可用的,则根据此确定分类 信息应包含在第2节中。根据第1272/2008号法规(EC),可使用该名称。 对于符合第号法规(EC)分类标准的混合物1272/2008,应注明以下物质(另见表1.1)及其混合物中的浓度或浓度范围:
(a)条例(EC)所指的健康或环境危害物质如果这些物质的浓度等于或大于低浓度,则编号为1272/2008以下任何一项:
(i)第1272/2008号法规(EC)附件i表1.1中列出的通用截止值;
(ii)第(EC)号法规附录I第3至5部分中给出的通用浓度限值1272/2008,考虑到第3部分某些表格注释中规定的浓度关于根据要求提供混合物安全数据表的义务,以及 对于吸入危害(第1272/2008号法规(EC)附件I第3.10节)≥1%;
(iii)(iii)第1272/2008号法规(EC)附件六第3部分中给出的比浓度限值; (iv)如果第1272/2008号法规(EC)附件六第3部分中给出了M系数,则通用 该法规附录I表1.1中的截止值,使用该法规附件一第4.1节;
(iv)为分类和标签清单规定的具体浓度限值根据第1272/2008号法规(EC); (vi)被归类为皮肤敏感物质的特定浓度限值的十分之一,或具有特定浓度限值的呼吸敏感剂;
(vii)第1272/2008号法规(EC)附件II中规定的浓度限值;
(viii)如果M系数已提供给根据第1272/2008号法规(EC),该法规附录I表1.1中的通用截止值,使用该法规附件I第4.1节中规定的计算进行调整。
(b) 工会工作场所接触限值尚未包括的物质在(a)点下;
(c) 如果物质浓度大于1%或大于1%,符合以下任何标准的物质:-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物质或非常持久且非常符合附件XIII所列标准的生物累积性, -根据第五十九条第(1)款列入清单的物质本小节第(a)点中提到的危害,如内分泌干扰特性, -根据标准确定的具有内分泌干扰特性的物质2017/2100年授权法规(EU)或2018/605法规(EU)中。
详细内容
1 化学品及企业标识(chemical product and company identification)
主要标明化学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电话、应急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地址等信息。
2 成分/组成信息(composition/information on ingredients)
标明该化学品是纯化学品还是混合物。纯化学品,应给出其化学品名称或商品名和通用名。混合物,应给出危害性组分的浓度或浓度范围。无论是纯化学品还是混合物,如果其中包含有害性组分,则应给出化学文摘索引登记号(CAS号)。
3 危险性概述(haxards summarizing)
简要概述本化学品重要的危害和效应,主要包括:危害类别、侵入途径、健康危害、环境危害、燃爆危险等信息。
4 急救措施(first-aid measures)
指作业人员意外的受到伤害时,所需采取的现场自救或互救的简要处理方法,包括:眼睛接触、皮肤接触、吸入、食入的急救措施。
5 消防措施(fire-fighting measures)
主要表示化学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殊危险性,适合灭火介质,不合适的灭火介质以及消防人员个体防护等方面的信息,包括:
危险特性、灭火介质和方法,灭火注意事项等。
6 泄露应急处理(accidental release measures)
指化学品泄露后现场可采用的简单有效的应急措施、注意事项和消除方法,包括:应急行动、应急人员防护、环保措施、消除方法等内容。
7 操作处置与储存(handling and storage)
主要是指化学品操作处置和安全储存方面的信息资料,包括:操作处置作业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安全储存条件和注意事项。
8 接触控制/个体防护(exposure controls/personal protection)
在生产、操作处置、搬运和使用化学品的作业过程中,为保护作业人员免受化学品危害而采取的防护方法和手段。包括:
高容许浓度、工程控制、呼吸系统防护、眼睛防护、身体防护、手防护、其他防护要求。
9 理化特性(physical and chemical properties)
主要描述化学品的外观及理化性质等方面的信息,包括:
外观与性状、ph值、沸点、熔点、相对密度(水=1)、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饱和蒸气压、燃烧热、临界温度、临界压力、辛醇/水分配系数、闪点、引燃温度、爆炸极限、溶解性、主要用途和其他一些特殊理化性质。
10 稳定性和反应性(stability and reactivity)
主要叙述化学品的稳定性和反应活性方面的信息,包括:稳定性、禁配物、应避免接触的条件、聚合危害、分解产物。
11 毒理学资料(toxicological information)
提供化学品的毒理学信息,包括:不同接触方式的急性毒性(LD50、LD50)、刺激性、致敏性、亚急性和慢性毒性,致突变性、致畸性、致癌性等。
12 生态学资料(ecological information)
主要陈述化学品的环境生态效应、行为和转归,包括:生物效应(如LD50、LD50)、生物降解性、生物富集、环境迁移及其他有害的环境影响等。
13 废弃处置(disposal)
是指对被化学品污染的包装和无使用价值的化学品的安全处理方法,包括废弃处置方法和注意事项。
14 运输信息(transport information)
主要是指国内、国际化学品包装、运输的要求及运输规定的分类和编号,包括:危险货物编号、包装类别、包装标志、包装方法、UN编号及运输注意事项等。
15 法规信息(regulatory information)
主要是化学品管理方面的法律条款和标准。
16 其他信息(other information)
主要提供其他对安全有重要意义的信息,包括:参考文献、填表时间、填表部门、数据审核单位等
联合国
GHS(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要求建立协调的危险信息公示,包括标签和化学品数据说明书(MSDS)。
欧盟
REACH法规要求当产品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供应商需沿供应链向下游传递SDS:
当物质或配制品根据67/548/EEC或1999/45/EC指令被分类为危险品,或配制品虽没有被分类为危险品,但其中含有一定比例的SVHC或其他危险组分;
根据REACH附件13,物质为持久性,生物累积性,毒性物质(PBT)或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物质(vPvB);
物质由于上述条件之外的原因,被确定为SVHC。
CLP(欧盟化学品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规定:2010年12月1日之后,物质按照CLP进行分类,那么产品是物质的SDS包含CLP的分类和标签,且保留67/548/EEC附件1中的分类信息(第2部分)。
中国
中国GHS是由《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等组成的法规体系,对MSDS提出了具体要求及规范MS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