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
涉水批件发证部门,涉水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净水机涉水批件,涉水批件有效期 |
面向地区 |
主持人 |
有 |
章 总则
条 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级涉水产品是指《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中所列的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之外生产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国产或进口涉水产品。
第三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生产能力审核和采封样。
第四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要求、申请程序、工作时限,并提供有关申请工作的咨询服务。
第五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信息平台,定期公布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目录和批准文件内容。
第二章 生产能力审核
第六条 省级涉水产品在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实际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综合监督执法机构提交有关技术材料,申请生产能力审核和采封样。
第七条 申请省级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和采封样的单位,应当按照《省级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在接受申请后及时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进行生产能力审核和采封样,并在接受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申请单位补正,接受申请日期以补正材料之日为准。
第九条 负责生产能力审核的卫生监督员应当按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要求的数量及规格,在现场存放样品中随机抽取足量的同一批号产品(含产品说明书)进行采封样,经采封样的样品由申请单位保存,并由申请单位送样到具备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主营行业:技术咨询 |
公司主营:涉水产品卫生批件代办,消毒卫生许可证代办,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二类器械注册证--> |
采购产品:检测设备、生产设备、检测试剂 |
主营地区:中国 |
企业类型:个体经营 |
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 |
公司成立时间:2017-08-29 |
员工人数:5 - 10 人 |
研发部门人数:5 - 10 人 |
经营模式:服务型 |
经营期限:2017-08-29 至 2047-08-28 |
最近年检时间:2024年 |
登记机关:新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主要客户群:中小微企业 |
年营业额:人民币 10 万元/年以下 |
年出口额:人民币 10 万元/年以下 |
年进口额:人民币 10 万元/年以下 |
经营范围:环境、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日化用品、饲料的质量检测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金融、证券、教育、期货、投资除外),会议服务,食品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预包装食品、实验室设备、玻璃器皿、化学试剂(危险品除外)、生物制品、医疗器械、仪器仪表、日用百货、针纺织品、化妆品、电子产品、建筑材料、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除外)的销售;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是否提供OEM:是 |
质量控制:内部 |
公司邮编:050000 |
公司电话:0311-67661175 |
公司邮箱:1198845407@qq.com |
————— 认证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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