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知识产权培训,专利基础知识培训,知识产权培训内容
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呢?著作权法把所有著作权侵权行为区分为两大类。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版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邻接权的行为。 成都著作权侵权,四川著作权侵权代理,德阳著作权侵权代理,绵阳著作权侵权受理,著作权侵权的种类有哪些呢? 【著作权侵权的种类】 1.直接侵权 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展出、摄制电影等行为,均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这种侵权行为是主要打击的对象。 2.间接侵权 是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他人侵权行为的继续,从而构成间接侵权;或某人须对他人的行为负一定责任,而他自己并没有直接从事任何侵权的行为。 3.违约侵权 这种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著作权转让及著作权许可活动中,如著作权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超出转让协议或许可协议的约定使用著作权。这种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这种情况在计算机软件转让与许可使用中发生比较多。 4.部分侵权 侵权行为人不是全部复制、改编、翻译或以其他方式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他人的作品,而是部分侵权使用他人的作品。部分侵权行为发生为广泛,现实生活中书商编辑大型工具书基本上用的就是这种方法,从各种书籍上大幅摘抄,编辑成工具书。由于部分侵权行为处于侵权与“合理使用”的模糊边际,很容易被人恶意利用,在诉讼实务中要认定是否是侵权行为有一定的难度。 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告诉您:在我国,著作人身权有几个特点: 1、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在一定条件可以视为作者,因而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也可以享有著作人身权。 2、著作人身权具有一定的专属性,通常不得转让、继承和放弃。 3、著作人身权不同于民事权利中的其他人身权。这是由于它们各自赖以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不同。后者多以民事主体的生命存续为前提,每个人无差别地享有。著作人身权则不是基于以自然人的生命现象为法律事实,而是以创做出文学艺术作品为法律事实,所以它也不因创作者的生命完结而消失。著作人身权基于作品的存在而依附其上,在理论上可能无限存在,因而其期限不受限制。 著作权的人身权是为了保护著作人的权益,著作权登记就来四川力久律所。
查看全部介绍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