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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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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办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快速出证
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
3.1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3.2 净化效率
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3.3可吸入颗粒物(PM10)
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3.4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 卫生指标
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4.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卫生检验
5.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送风及风管采用抽样法检验,抽样数量根据系统设置、运行或风管清洗情况确定。
5.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检验方法见附录A。
5.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的检测方法见附录B。
5.4 空调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方法见附录C。
5.5 空调送风中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附录D。
5.6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卫生安全性检验
5.6.1 卫生安全性检验指标根据装置的工作原理和安装位置确定。
5.6.2 臭氧浓度的检验采用GB/T 15438规定的紫外光度法或GB/T 18204 规定的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5.6.3 紫外线泄露强度的检验采用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
5.6.4 TVOC浓度的检验采用GB/T 18883附录C热解析/毛细管气相色谱法。
5.6.5 释放出的PM10浓度的检验采用WS/T 206规定的光散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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