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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审查鉴定过程合法性
合法的鉴定意见应当是经过科学、合理的鉴定过程后综合各方面情况严谨而理性地作出的,否则该鉴定意见不能被当作证据使用。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第8条 第三方鉴定机构在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这需要房屋持有人签署一份房屋委托第三方的委托书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房屋在以前是否出现过改建或加固的历史痕迹。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第三方机构在鉴定危房时,房子结构出现问题是需要在报告中标记出来。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签发鉴定文书。
因此,经申请或审查后如果认定为危房,也不意味着要强制拆除,“被危房”与拆除之间是没有必然联系的。
此外,北京和杭州在处理危房方面将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明确为“强制迁离”、“强制搬出”。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30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有权作出强制治理决定,必要时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仍拒绝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加固、修缮、拆除、改建等治理措施危房鉴定,并可将使用人依法强制迁离危险房屋,相关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承担。
房主告诉记者,她家住房特别紧张,一家三口住在一间18平方米的平房内。这间平房是她购买的二手房,据说是1976年盖的,当时是单位宿舍,直到2000年以后才办理的个人房产证。房主说,她家平房的房顶上开裂了一条大宽缝,只要外面下大雨,她家就会“下小雨”。丁女士就怕雨季到来,她说,一下雨屋里就得摆上瓶瓶罐罐地接雨。
2. 从鉴定过程入手
合法的鉴定意见应当是经过科学、合理的鉴定过程后综合各方面情况严谨而理性地作出的,否则该鉴定意见不能被当作证据使用。在贾女士等人房屋被拆迁一案中,房屋拆迁方委托的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没有入户调查,也没有现场勘查,故该鉴定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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