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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代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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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尾气后处理装置,以及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不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机动车车架(或者车身)或者发动机缺失的应当认定为车辆缺失,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回收利用行为规范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录入“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对出售用于再制造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按照商务部制定的标识规则编码,其中车架应当录入原车辆识别代号信息。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其他措施。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样式由商务部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印制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验收评审库的管理,实施动态调整机制。在验收评审过程中出现违反立、客观、公平、公正原则问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调整出现场验收评审库,且不得再次选入。
主营行业:管理咨询 |
公司主营: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服务认证,iso体系认证,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
主营地区:中国 |
企业类型:个体经营 |
公司成立时间:2017-06-07 |
员工人数:11 - 50 人 |
研发部门人数:5 - 10 人 |
经营模式:服务型 |
经营期限:2017-06-07 至 2037-06-07 |
最近年检时间:2020年 |
年营业额:人民币 10 万元/年 - 30 万元/年 |
年出口额:人民币 10 万元/年 - 30 万元/年 |
年进口额:人民币 10 万元/年 - 30 万元/年 |
是否提供OEM:否 |
公司邮编:518116 |
公司电话:0755-28263096 |
公司传真:0755-28263096 |
公司邮箱:309008540@qq.com |
————— 认证资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