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质证书 |
面向地区 |
全国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场地要求具体包括:有集中和立的厂区;良好的贮存场地,确定不会造成灾害和污染;良好的处理场地;完善的处理设备,将锥、屏玻璃分离,并收集荧光粉等粉尘,进行无害化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相关资料需要至少保存3年;完善的污染防治设施。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手续。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一)擅自关闭、闲置、拆除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经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造成较大以上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的。
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应当依法成立,符合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要求,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与其申请处理能力相适应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车间和场地、贮存场所、拆解处理设备及配套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污染防治设施等;
(二)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设备以及运输车辆、搬运设备、压缩打包设备、容器及中央监控设备、计量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设备等;
(三)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四)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技术人员。
申请资料
1.申请单位出具的书面申请(原件); 2.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提供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 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原件); 4.环境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及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提供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 5.与所经营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材料(原件); 6.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清单(提供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 7.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原件); 8.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提供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1.申请单位出具的书面申请 2.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 4.环境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及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 5.与所经营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材料 6.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清单 7.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8.申请单位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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