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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它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021年,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近年来有关部门职责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等情况,拟对2017年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部分进行调整。调整后,拟列入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8项,其中,准入类31项,水平评价类27项。
就业准入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开展职业技能,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方针的重要举措,也是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的一项战略措施。这对于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及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部门已经基本建立社会化的培训与资格认证体制,有资格和能力的企业、厂矿、学校经劳动部门的严格审查后,可以获得认证资格。据劳动部门统计,有资格进行职业培训的学校一共有3类,包括3400多所技工学校,20000余所职业培训机构,其中民办职业培训机构16000多所。
为进一步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在开展培训、考核时,要严格按规定颁发证书。对参加各类培训的,培训合格后,应由培训机构颁发相应培训合格证书。对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合格的,要按《关于开展单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4号)规定,由各地免费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职业资格证书代替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二、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职业技能鉴时,要严格审查考生资格条件,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标准,加强考务管理,确保鉴质量。对符合要求并经鉴定合格者,方可发放相应技能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降低标准要求,随意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证书核发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书管理工作规范有序。我部将适时对各地区、各部门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将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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