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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企业法》第十条个人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个人资企业法》第十一条个人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个人资企业法》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个人资企业法》第十三条个人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资企业成立日期。
在领取个人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清算人
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清算人进行清算。
3.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4.财产的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个人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体工商户的投资者与经营者是同一人,都是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而个人资企业的投资者与经营者可以是不同的人,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资企业事务。也就是说,个人资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可以分离的,这就决定了个人资企业更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而个体工商户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集于投资者一身的,已不能适应于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要求,所以它只能适用于小规模的经营主体。
主营行业:咨询服务 |
公司主营:工商注册,资质代办,税务咨询,代理记账--> |
采购产品:公司注册、资质代办 |
主营地区:郑州市 |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000万 |
公司成立时间:2010-01-01 |
员工人数:51 - 100 人 |
研发部门人数:5 - 10 人 |
经营模式:服务型 |
经营期限:1949-01-01 至 2031-01-01 |
最近年检时间:2021年 |
登记机关:郑州市工商局 |
年营业额:人民币 10 万元/年以下 |
年出口额:人民币 10 万元/年以下 |
年进口额:人民币 10 万元/年以下 |
经营范围:代理记账、专利代理(凭有效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经营),企业管理咨询,商标代理,非学历短期教育培训。 |
是否提供OEM:是 |
公司邮编:450000 |
公司传真:0371-55021418 |
公司网站:http://www.zzgszx.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