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友必看:哪些文物不能买卖?哪些可以自由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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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为什么有些古董可以买卖,而有些古董一经发现就要上交国家呢?这个问题很有代表性,关于文物的归属权,很多人都不是特别清楚,所以在这里就来解释一下。我们需要明确一个前提,那就是文物是古人活动的见证,承载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它们的价值不应仅仅用来衡量。
近些年来,随着收藏、鉴宝、拍卖活动的火热,很多人的眼光似乎更多地被文物的价值所吸引,而忽视了它们的文化价值、历史价值,更有一些人干脆忽视了法律法规。
法律保护国有文物
根据我国现行的《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的规定,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很清楚,不光是地下文物,还有水下文物,比如一些海底沉船,或者是河流改道之后被冲在水底的文物,其所有权都是属于国家的。如果在施工或者农业劳动中发现了文物古迹,应当立即停止,并且报告文物部门,由考古工作者来处理。
但是这里其实有个时间界限,即以新中国成立的1949年为限。1949年之前,比方说晚清或者民国时候,有人从地下、水下发现了文物,那么作为传家宝或者流传于市场,是没有问题的。1949年以后,地下、水下发现的文物,如无特殊情况,应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并不禁止民间收藏
在《文物保护法》中,对民间收藏文物同样有着相关规定。第五十条规定: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所以一些传世文物,或者是1949年之前出土的文物,其实都是允许民间收藏买卖的,这样的文物拿到鉴宝节目,自然没有人说什么。
但是,允许民间收藏,并不意味着什么都可以拿来收藏和交易。国有文物就是严格禁止民间收藏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同样不允许收藏买卖。
比方说,1949年以后,有人在地下挖出来文物,不管是盗掘也罢意外发现也罢,根据法律,都是不能作为民间藏品的。
再比方说,某地有人从古建筑上偷下来一个脊兽或者别的什么部件,同样不允许买卖收藏。
保护文物,人人有责
遗憾的是,这些法律法规在现实中往往难以有效执行。一方面,很多人觉得,我发现了就是我的,凭什么上交,上交了无非就是“500块+锦旗”;另一方面,文物监管很难面面俱到,有些文物,一眼就能看出来属于“生坑”,自然难以通过合法渠道交流,而有些文物,不容易区分是传世品还是新出土的,再加上文物黑市的盛行,就更不容易监管了。
在一档鉴宝节目中,持宝人拿上去的是一块壁画,是从宋元时期的墓葬中揭取下来的,保存得非常好。
显然这不是古人所为,而是近年来不法分子盗掘古墓葬后干的。那么按照法律,其实这属于非法交易,其持有人购买它,本身就是违法的。
遗憾的是,节目组并没有执法权,当场报警也不合适,只能劝说持宝人将壁画捐赠给博物馆。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同样的,君子爱宝,取之亦有道。热爱文物,收藏文物,更要保护文物,如果为了满足个人的爱好而不惜收藏法律允许范围之外的东西,那么实际上就是在促生盗掘和破坏,跟非法猎杀动物是一个道理。
希望对藏友有所帮助或者引起你的一些小兴趣。少走弯路,关于民间藏品的出手想必藏友们都会有疑问和顾虑,但是还是要尊重藏品的客观事实,实事求是,以诚相待!你的一份认可才是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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