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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包括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美国环境保护署、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等机构及瑞典、加拿大等国在内,都针对PFOA、PFOS及其相关物质出台禁令。
面对全球在食品接触材料领域对PFAS管控越来越严的趋势,建议除了继续做好全氟辛酸(PFOA)和全氟辛烷磺酸(PFOS)等典型PFAS物的管控外,还需要加强管控相对高风险PFAS物质。
近年来,环境中广泛存在的PFAS以及相关暴露所带来的负面健康影响包括在动物体内表现出的脂类代谢、甲状腺激素水平和系统受损等危害。因此,越来越多的全氟物质纳入到法规的管控,执法机构同时加大了对全氟物质的执法力度和监管程序,建议企业尽早结合法规的管控要求,调查产品中全氟物质的合规性,以确保投放各国市场的产品满足法规的管控要求。
赫尔辛基时间8月4日,欧盟颁布了一项新的条例,对欧盟REACH法规附件十七(限制清单)中的第68条目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对碳链长度为9-14的全氟羧酸(C9-C14 PFCAs,下简称PFCAs)及其盐和相关化合物的使用禁令。
此前REACH附录17的Entry 68管控的是PFOA和PFOA相关物质,但在2020年12月时该条款的要求被整体移除并同时加入POPs法规。此次更新是针对Entry 68的全新要求,主要管控的是全氟羧酸(PFCAs)及其相关物质
2021年12月31日,美国加州环境健康危害评估环保办公室(OEHHA)将全氟壬酸(PFNA)及其盐类添加到加州第65号提案(《1986饮用水安全与毒性物质强制执行法》)的致生殖毒性危害的物质清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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