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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无形资产评估,西安无形资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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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无形资产能否辨认及立存在分类
按照无形资产是否可以辨认及立存在划分,可将其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
(1)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是可分割的,即能够从实体企业中分离或拆分出来,并且可以单进行或与一个相关的合约、一项可辨认资产或负债共同出售、转让、许可使用、租赁或交换。可辨认无形资产一般具有名称,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销售网络、客户关系、商业特许权、合同权益、域名等。另外,此类无形资产一般来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律权利,受法律保护。
(2)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可单取得,离开企业整体就不复存在,如商誉。商誉是源于一个企业、企业中的一项权益或使用一个不能分割的资产组所形成的未来经济收益。它的价值包含在企业整体价值之中,其评估通常需基于企业整体价值评估而进行。
此种分类形式可以提示评估人员在具体评估实务中需要考虑不同的价值影响因素。由于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可以立存在、单转让,评估中作为立的评估对象并具有立价值影响因素和单的评估值;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不能单转让,此类资产的评估则不能脱离企业整体而单进行。
按无形资产是否有法律保护,可将其分为有法律保护的无形资产和无法律保护或法律不保护的无形资产,前者主要依托于法律发挥作用,而后者主要受企业自身保密原则的保护。
(1)有法律保护的无形资产。有法律保护的无形资产即法定无形资产,一般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才能取得,在一定期限内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例如经过国家专利部门登记、批准认可并按期交纳专利费用、在专利保护期内的专利权,经商标管理部门批准公布的商标权(注册商标)等,它们分别受《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此类资产一旦失去法律保护,就将失去其资产属性和价值。
(2)无法律保护或法律不保护的无形资产。此类无形资产一般不受的法律保护,如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经营秘密等。一旦该类无形资产被公开,便失去其原有的价值。
此种分类形式将无形资产划分为有法律保护无形资产和无法律保护或法律不保护无形资产,有助于提醒评估人员在实务操作中,对于有法律保护的无形资产的评估,需要关注特定法律法规及保护条件对无形资产的约束以及企业是否已经依法及时获取法律保护,这是此类无形资产具有价值的先决条件;对于没有的法律保护或法律不予保护的无形资产,评估人员应当关注无形资产拥有主体对无形资产的保护程度,这将决定没有的法律保护或法律不予保护的无形资产是否有价值以及价值量的大小。
无形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的选择: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合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恰当选择价值类型。具体如下:以质押为目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市场价值或者根据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管机构的规定选择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以出资、转让、许可使用等交易为目的一般选择市场价值或者投资价值,以财务报告为目的一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选择相应的价值类型。
资产评估师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恰当考虑各类无形资产评估业务的特点和要求。
无形资产评估程序
A.现场考察,了解管理状况,经营情况,市场情况;
B.委托合同签订,明确评估目的、对象、评估基准日及客户的各项要求;
C提供清单,收集资料,共同制作。从法律,经济,技术及其获利能力等方面,确定评估对象的定性,定量资料;
D社会及市场调研,检索资料,分析有关市场重求,价格信息,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国家政策,行业动态等;
E.起草报告,实行内部三级审核制度;
F.征求意见、完善报告,项目移交。
市场经济下,许多人都已深刻认识到“知识就是财富,知识产权就是财富”。知识经济的观点之所以深入人心,客观上的评价标准之一就是其市场化的价值。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各行各业都在想方设法对自身现有的无形资产进行挖掘、开发、整合,通过评估将各种附加值体现出来。品牌已经成为主体宣传自己,开展竞争的有力武器。一旦疏于保护,则被觊觎者得手。
无形资产评估可以使无形资产有了市场价值定位并使其价值不断得以发掘和提升,进而在资本扩张中成为旗帜并参与经营。将无形资产加以有效运营,还可以优化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资产的构成比例,提升企业总体资产的质量。
为产权变更及股份制改造提供依据和前提条件校办企业资产折价入股,以及兼并与联合,组建中外合资等产权变动及股份制改造都进行资产评估。无形资产作为企业总资产的一部分,对其进行评估是企业资产评估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
企业资本运作的需要
1.利用无形资产增资扩股、对外投资、作价入股,实现低成本扩张。企业要投资行为的合理性,对企业资产的现时价值有一个正确的评估。
2.资产交易的需要。在转让、拍卖、许可使用等情况下应对无形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为交易双方提供客观、公正的价值依据。
3.工商注册、质押贷款。
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准许某一单位或个人在一定期间内享有国有土地进行开发经营的权利,经营管理者依法可将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这种无形资产得到充分的体现和重视。对土地使用权的评估,财政部曾于1995年下发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国有企业使用通过行政划拨方式无偿取得的土地,企业应按确认、批复后的价值,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固定资产处理,同时增加国家资本公积金,并单立账反映。对以出让方式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价格低于所在土地基准价的土地,估价后在备查簿上进行反映,其土地使用权账面原值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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