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估、无形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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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估、无形资产评估
一)商标评估的范围
1.转让商标
企业转让其商标,应当符合有关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提交商标转让协议和商标评估报告,报商标局核准。
2.以商标权投资
在企业合并或建立中外合资企业时,一方或数方以商标权作为出资方式的,应当进行商标评估。
3.企业破产清算
企业破产清算时,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处理、或变现时,应当进行商标评估。
4.以商标权作质押
以商标权进行质押时,需要在质押合同上标明商标的价值,这一价值应当通过合法评估得出。
5.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关于赔偿额的认定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对商标的合法评估,往往是确定侵权行为人应当向受害人进行赔偿数额的基础。
6.其他依法需要进行商标评估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
(二)商标权评估的方法
在商标权评估中,经常使用的方法有三种:
1.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即在现有的技术和市场条件下,重新开发一个同样价值的商标所需的投入作为商标权评估价值的一种方法。它需要把商标权主体的有关广告宣传、售前售后服务附加值、有关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等累加起来作为商标权的评估值。
这种评估商标权的方法值得研究。,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所花费的以及商标做广告宣传的费用,一般来讲,都已分摊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成本中了。如果商标权评估时再一次计价,是否合适其次,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具有专有性和占性,和一般的所有物不同,物品可以同时被不同的人所有;根据商标法规定,不允许在相同和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和近似的商标。因此,对商标进行重置在理论上讲不通。
2.收益现值法
收益现值法,即以特定商标在有效期内的预期收益作为商标权的评估值。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可以续展,续展没有次数的限制。即商标权人只要遵守法律规定,可以永远拥有商标权。收益现值法的评估,只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进行评定,有其一定的局限性。没有反映出该商标连续使用、注册的实际情况。
3.市场比较法
市场比较法,即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被评估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查,估算出评估商标价值的方法。
这种方法在实践中操作很困难,因为特定的商标权的交易是不公开的,双方所成交的项目及条件常常不为他人所知:即使有些商标权的交易信息可以获知,但可比性出入很大。因为每个企业的规模、赢利、产品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售后服务和广告宣传等存在很大差异,无法做出科学、合理的资产对比和评估。
尽管上述三种对商标权评估的方法有一定的缺陷,但毕竟使无形资产的评估得以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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