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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商标的核心内容
地名+品名"作为地理标志商标的核心内容,属于该地区全体生产经营者。申请地理标志商标,获得的不是"地名+品名"的文字商标权,而是地理标志标识的权。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地理标志商标可以作为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
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标志(或名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22条第1款将其定义为:“其标志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有关”。
地理标志与商标的构成不同
地理标志的构成要素是叙述性文字,它直接以地理名称说明商品的地理来源,暗示商品所具有的特定和优良品质,而商标的构成要素呈多样化,包括文字、字母、数字、图形、三维标志,甚至是颜色的组合等,主要是从视觉上的可视性进行强调。地理标志的构成一般要求是“地理名称+商品名称”,构成较为简单。地理标志标示商品源自“何处”,商标则表示商品源自“何人”。
地理标志与商标的保护期限不同
商标有效期为10年,要使商标继续受到保护,权利人进行续展。而地理标志具有永续性,不受时间的限制。
地理标志与商标的保护方式不同
现行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更多地是从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出发,所以其保护方式是“禁”,即更多地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经济法加以规范,而商标的保护则是落实在私法方面,其保护方式是“行禁并行”,即以商标法为核心加以保护,同时辅以竞争法、产品质量等经济法加以保护。
原产地名称
了解了这两者的区别,但有些人可能会说还有原产地名称。
其实原产地名称是一种特别的地理标志,《巴黎公约》曾使用了该术语,而《里斯本协定》则对其做出了定义。
地标产品蒲江猕猴桃
《里斯本协定》对原产地名称定义如下:“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其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
这一定义表明,原产地名称由该产品原产地的名称组成。
地标产品蒲江丑柑
所以,原产地名称与原产地有更强的联系,受原产地名称保护的产品,其品质或特性完全或主要来自其地理来源。这通常是指其原料应取自原产地,并在当地进行产品加工。
但就地理标志而言,无论是产品的某一种品质还是其他一种特性,或者是产品的声誉,只要其中一项标准可归因于地理来源就可以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原材料生产和产品的开发或加工,不必完全在规定的地理区域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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