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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有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的原因,内部原因例如公司经营不善,市场不好等。外部原因例如被吊销、撤销等,具体如下:
股东或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
公司依法宣告破产;
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且不续;
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公司被依法强制解散;
公司吊销或撤销后转注销。
三证合一与五证合一都已全面实施,不过其初衷是使得公司注册过程和公司变更过程变得更加快捷简便,而不适用于公司注销。公司注销与注册和变更的不同之处就在于:
公司注册是公司从无到有的过程,尚不涉及税务、债务、社保等,所以各个相关部门只需要公司的基本数据即可开户,而公司注销时这些部门需要进行相应的核对,例如公司的税务问题,有没有拖欠社保等,所以即使五证合一了,公司还是应该到这些部门机构去注销自己信息。
公司变更往往是针对公司的某一属性例如经营范围进行变更,而公司在多个部门的这一属性值是一致的,所以五证合一后只需要他们之间共享数据,而不需要变更者到每一处去进行变更。
公司注销是指,登记机关依法对因解散、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被责令关闭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企业,收缴营业执照、公章等,撤销其注册号,取消其法人资格的行政行为。
公司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应承担何种责任?
(一)未经清算及办理注销的法律责任
根据《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股东未实缴出资的继续出资责任和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
根据《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如果你以后不打算再开公司的话,事实上你无需办理注销手续,因为工商营业执照在每年年检时如果不年检,将会自动注销公司的执照。另外如果公司不再去报税,税务局也会停止公司的税务登记证。不过如此做法的前提是,3年内将不再有资格成为公司法人,3年后才可恢复正常。
如果企业不正常注销的话,第二年不年检会被视为自动注销。被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单,可能在3年内无法使用自己的名字再注册公司,个人信用记录不良将保持7年,而且要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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