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 |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等级资质认证 |
面向地区 |
全国 |
根据招标投标国际惯例,任何一项招标都要有一个的招标机构,并由该机构全权负责整个招标活动。物业管理招标也不例外。通常招标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编制招标章程和招标文件;组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组织与中标者签订合同。
招标机构的设立有两种途径:一是招标人自行组织成立招标机构;二是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的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对于自行设立招标机构的,通常是在招标人所在单位下属设立一个招标或招标工作组,全权负责招标事宜。这种招标机构一般随招标项目的产生而产生,也随招标活动的结束而解散,因而属于非常设性机构。而对于后者,即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属常设性的经营实体。以下就上述两种成立物业管理招标机构的途径分别予以详述。
1.自行设立招标机构
根据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主体的不同,分为开发商自行招标和小业主自行招标。
(1)开发商自行招标
开发商自行招标是指开发商通过在其所在单位的董事会下设招标或小组进行招标。具体做法是:开发商董事会挑选代表组成招标,这些代表通常包括分管项目工程建设部门的董事、相关职能部门的代表以及小业主的代表等。招标是招标工作的高权力机构,下设秘书处和技术部。其中技术部的职能是聘请有关和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并组织评标或小组进行标书的评审工作,后向招标提交评价报告和中标推荐人名单(仅供参考)。招标可以采纳技术部所提供的方案,也可完全拒绝而自行作出裁标决定。招标在裁标时通常采用投票的方式决定,一般三分之二的票权赞成即可授标,并由招标派代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非常设性招标的特点之一便是其开放式的组织机构,即招标的主要工作人员都非正式编制,而大多数是通过向外聘请或通过内部调用,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流动性。通常物业管理招标向外聘请的主要有工程技术、房地产、市场营销、法律以及财务等方面的人员。开发商自行招标的机构设置如下图所示。
(2)小业主自行招标
所谓小业主是指相对于大业主(即开发商)而言的住户及租户。由于通常情况下小业主数量都很大,且没有严格的组织,因此,往往是由业主代表小业主组织招标。
业主是由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权力的常设机构,是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充分体现。业主委员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人士担任。
业主行使以下职权:
①召集和主持业主(代表)大会,向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②采取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对辖区内物业进行管理并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合同,解聘不称职的物业管理公司。
③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对本辖区内物业的年度管理计划,以及财务预决算和执行情况。
④审议、决定物业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基金的使用。
⑤审议、决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标准和使用。
⑥对物业辖区内公共设施的兴建、更改、扩充、改善以及房屋的维修等与业主利益有关的事宜作出决议。
从以上可以看出,业主的职权之一便是有权代表全体业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商自行招标的做法一样,业主也是通过其下设的一个招标或招标工作组来全权负责招标工作事宜,其招标的具体组织结构与开发商董事会下属的招标机构设置大致相同。
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是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与非常设性招标机构大的区别在于,招标代理机构是依照《公司法》设立,并完全按照《公司法》规定进行运营的经营性法人组织。正如我国《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和相应资金。因此,招标代理机构的组织机构与其他经营性法人组织无异。例如招标代理机构同样要求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通常采用经理制,设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层下设市场部、技术部、财务部、行政管理部等常见的职能部门,分设部门经理等,如下图所示。
招标代理机构与其他非常设招标机构的区别之一便是招标代理机构中的技术部门其主要工作人员都采用合同制定编,而不是像非常设的招标机构那样采用临时外聘制度。招标代理机构与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所需的各种技术、经济建立长期的合同关系,从而形成能力强大的库。库的规模和质量往往成为评定招标代理机构等级的重要依据。
关于做资质,我们环宇清洁家政产业基地是认真的。每一个政策的变化,都值得咱们企业深入了解,进入这个市场,就需要了解这行的规则。而我们做到了,每一个变动,都跟上了脚步。您正好需要,而我正好,选择我,也许正好就解决了您的困扰,需要办理资质可直接来电咨询
议标又称谈判招标,顾名思义,其大的特点在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可以相互协商,投标人通过不断地修改标价来与招标人取得一致。这种方式更加接近传统的商务方式,是招标方式与传统商务方式的结合,兼顾两者的优点,既节省了时间和招标成本,又可以获取有竞争力的标价。然而,有利就有弊。由于招标人同时与几个投标人进行谈判,这就使投标人之间更容易产生不合理竞争,使得招标人难以获取有竞争力的标价。可以看出,议标方式对招标人的要求很高,要议标的成功通常都要求招标人对物业管理行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情况要有充分的了解。因此,一般对于较大型的或较复杂的物业,或者是由缺乏经验的开发商和业主自行进行招标的情况,都不宜采用议标方式。而对于复杂的传统招标项目,如工程承包和设备采购等,就更不采用议标方式了,这也是为什么我国《招标投标法》不将议标作为一种招标方式的原因。然而,议标在我国新兴的物业管理招标中却有着用武之地,尤其是针对广大的中小房地产开发商,议标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事业在我国的发展壮大起到了作用。因此,如何规范和完善议标的法律地位,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物业管理招标的具体范围
由于我国的物业管理招标事业起步较晚,到目前为此,关于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具体法规和条文尚未出台。另外,对于招标范围的规定,《招标投标法》也只限于对工程建设和货物采购招标的范围作出规定。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物业管理招标的范围在我国尚未从法律上界定。即法律没有规定,在我国哪些项目其物业管理要实行招标,哪些不适于招标。然而,如前文所述,《招标投标法》对招标范围的规定所体现的精神参照了国际惯例,具有普遍性;同时,针对目前在我国刚兴起不久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大多数做法都与上文所提到的“三原则”不谋而合,这使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三原则”是我国物业管理招标范围发展的方向和趋势,用它来指导界定物业管理招标范围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意义。
,根据“是否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原则,大型基础设施(如机场、火车站、地铁等)和一些公用物业(如图书馆等)其物业管理都应实行招标。由于这些物业所承载的人流量,其物业管理好坏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利益,甚至人身安全,因此,这些项目的物业管理一般都应实行招标。事实上,对于这类项目,往往从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开始就已经实行了全套的招标,物业管理招标不过是其中的一部分而已。另外,对于一些大型的物业小区也应该实行物业管理招标。因为,对于生活着数万居民甚至10万居民以上的大型楼盘和小区来说,无疑是一个“小社会”,其管理好坏,居民是否安全、舒适,是直接关系到千千万万居民切身利益的,其社会影响力丝毫不亚于一个飞机场或一座火车站。因此根据个原则,该类楼盘的物业管理也属于应该招标甚至要招标的范围内。
其次,根据“是否关系到国家利益”的原则,除了上述大型的基础设施和公用物业外,其他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建造的公用物业,其物业管理一般也应实行招标。这是因为国家利益是群众利益的代表,损害国家利益就等于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应对国家利益负责。近几年来,一些由国家专项投资或专项贷款,特别是与外国联合贷款兴建的物业从设计施工到物业管理都采用了招标方式,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然而,根据“是否涉及或军事机密”的原则,一些由国家投资兴建的用作军事和行政用途的物业,就不适合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如国家部门和机要部门的办公大楼等。事实上,这一类物业都有国家的单位对其进行物业维护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