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代办 |
面向地区 |
全国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备案事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凭证,载明备案事项、备案机关以及日期等;备案事项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事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劳务派遣、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对外劳务合作的规定。
依法取得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长期有效。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分为纸质证书(正、副本)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纸质证书样式、编号规则以及电子证书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三)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四)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五)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六)介绍用人单位、劳动者从事违法活动;(七)以欺诈、暴力、胁迫等方式开展相关服务活动;(八)以开展相关服务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九)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社会保险待遇;(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发布的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真实、合法、有效,不得以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的名义开展职业中介活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用人单位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应当依照《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公示相关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方式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中,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结果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其他途径向社会公示。对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对告知承诺事项真实性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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