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
清远节能验收报告,编写节能验收报告,节能验收报告热线,节能验收报告创新点 |
面向地区 |
咨询范围 |
立项阶段咨询 |
第十四条 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考核验收、业 务培训、监督检查以及标准指南编制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根据《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甬经信节能〔2013〕293号)和《象山县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象经信〔2012〕35号)及《关于开展工业能评项目节能竣工专项验收工作(第二批)的通知》(象经信〔2016〕41号)等文件要求,我局于2016年4-8月份对全县2014年底前获得县级节能审查批复、且未进行竣工验收的42个工业能评项目开展了节能竣工专项验收。经第三方节能中介机构现场审核验收,实际已竣工投产项目为32项,在建项目6项,取消项目4项。现将本次节能竣工验收情况(第二批)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第八条 符合单节能审查条件的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有相应权限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符合单节能审查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不作为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但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有相应权限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不单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节能报告作为项目审批的要件和项目验收、节能监察等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项目节能报告后,应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评审时可以要求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资料。
第十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是否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评估方法是否科学,评估结论是否正确;
(四)节能报告提出的措施建议是否合理可行;
(五)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
一、评估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行业准入条件、产业政策,相关标准及规范,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等目录,以及相关工程资料和技术合同等。
项目概况
(一)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名称、性质、地址、邮编、法人代表、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运营总体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工艺方案、总体平面布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进度计划等(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三)项目用能概况。主要供、用能系统与设备的初步选择,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用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福建本地节能验收报告热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