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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办理产品认证品牌,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5-03-28 00:46:43 编号:f72cmnc9687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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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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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办理产品认证品牌,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关键词
从事办理产品认证,北京办理产品认证,进口办理产品认证,办理产品认证费用
面向地区
全国

新法规中,一方面放宽了小农户组织可认证的所在区域,不再于发展中国家,另一方面,对小农户组织增加了诸多的要求和限制,力求产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 小农户组织目前在所有国家都能进行认证,新法规规定农户组织可以设在任何国家,包括欧盟国家,而不仅仅是接受发展援助的发展中国家。- 加强了对小农户组织的要求:1)限制单元的面积或生产规模;2)要有立的法律人格;3)小农户组织成员应在较接近的地理位置上;4)成立了共同的经营销售体系;5)建立了内部控制体系(Internal Control System,ICS),并形成了文件的控制活动和程序以确定有人员或机构识别小农户组织内的个体是否遵守本法规。

针对植物生产的基本原则,新法规(EU) 2018/848相较于之前的法规,有所加严。出于对土壤肥力和生物多样性的考虑,新法规中对于作物轮作,粪肥的选择,投入物质及芽苗菜的种子都作出了相对以往更加严格的要求,具体要求请参考:

- 引入了植物繁殖材料的术语- 作物的轮作1)除草原和多年生饲料作物,进行多种一年生作物的轮作,其中将豆科作物以及其他绿肥作物作为主要作物或地面覆盖作物。2)如果是温室大棚和多年生作物(饲料作物除外),应通过种植生长周期较短绿肥作物和豆科作物,以增加植物多样性。3)在所有使用畜禽粪便或有机物质的情况下,都应选择来自有机农业的产物并进行发酵。- 混合作物对多年生作物适当放宽要求,仍然允许同时种植相同品种或肉眼难以区分的不同品种的有机和常规的多年生作物,但要求提供向有机转换的5年转换计划。- 可能使用的投入物:欧盟可以对某些产品和物质(例如植物保护产品)在欧洲以外国家的使用继续给予为期两年的特别授权。在没有这些授权的情况下,新法规实施后,由BAC欧盟等效标准授权的用于植物保护的一些投入物可能不再允许使用,例如:木醋等。- 芽苗菜:要求使用有机种子生产。禁止同时使用同一品种的有机和非有机的种子。

GAP产品认证程序
1 目的
为科学、公正地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GAP认证的批准和保持。
3 职责
3.1中心领导作出认证批准的决定。
3.2产品处负责申请文件的评定。
3.3产品处负责检查文件和涉及证书暂停、撤销、恢复的监督审查文件等的评定。
4 条件
4.1 批准认证的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批准颁发认证证书。
(一)申请人具有自然人或法人地位,并在认证过程中履行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产品经检测符合相应认证标准;
(三)经检查现场符合规定的要求;
(四)文件;
(五)申请人缴纳了有关认证费用。
4.2 保持认证的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继续持有认证证书。
(一)认证有效期之内,获证产品通过需要时进行的产品抽样检测(农场、仓库、市场),证明符合相应的标准;
(二)认证更改时,按《产品认证更改的条件和程序》的要求办理了相关手续;
(三)在认证有效期之内,没有违背《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第9.2条款要求和《产品认证证书暂停、恢复、撤消、注销的条件和程序》的情 况。
(四)申请人缴纳了有关认证费用。
5 程序
5.1 认证批准程序
5.1.1 检测机构将检测结果连同有关检测文件,根据相应的检测要求,提交检查组、产品处或分中心/评审中心。
5.1.2
5.1.3 检查组对检测文件进行评定,并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5.1.4 认证决定人员对报送的检查文件、检测文件进行评价,核实检查结论,确认符合认证决定条件的,提交中心主任批准。
5.1.5 中心主任对符合认证条件的,作出认证批准。
5.1.6 如果终的检测结论判定为不合格或检查结论判定为不合格,中心主任做出不予批准认证的决定。已发生的费用不退回,需缴纳的费用不能免除。
5.1.7 上述过程中发现有问题或不合格的按《产品认证评价结果报告程序》条款7中有关规定处理。
5.2 认证保持程序
5.2.1产品处、分中心/评审中心按照《产品认证获证后监督程序》组织对获证方进行不通知检查,并对监督文件进行审核。
5.2.2 必要时,检测机构按照《产品认证获证后监督程序》的规定,对监督抽样样品进行检测,将完成的检测文件上报产品处、分中心/评审中心进行审核。
5.2.3 合格评定人员对涉及认证暂停、撤销、恢复的监督检查文件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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