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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咨询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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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境内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调整实行注册管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范围,经批准后实施。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要求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开,供公众查阅。
申请人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前书面提出撤回申请的,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其申请终止审查,退回申请材料,但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的除外。
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许可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在对化妆品生产许可进行审查时,许可机关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依法举行听证。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式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许可项目、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人、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妆+年份(4位阿拉伯数字)+流水号(4位阿拉伯数字);
(二)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社会信用代码等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三)生产地址为化妆品实际生产场所;
(四)化妆品许可项目标注具体许可单元及类别;
(五)发证机关为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六)签发人为生产许可的核准人;
(七)日常监管责任人为负责日常监管的人员,当日常监管责任人由于工作调整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可通过签章变更的方式直接在许可证副本上更换日常监管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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