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服务技术咨询青澄水资源利用论证,神农架水土.. 免费发布技术咨询信息

青澄水资源利用论证,神农架水土保持报告水资源利用论证

更新时间:2024-05-15 01:39:40 编号:ee2v5n1sha09b8
分享
管理
举报
  • 面议

  • 水土保持报告水资源利用论证,水土保持报告,水资源利用论证,排污口论证

  • 5年

刘女士

18804082095

微信在线

产品详情

关键词
水土保持报告水资源利用论证
面向地区
全国

青澄水资源利用论证,神农架水土保持报告水资源利用论证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通报。
  三十三 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三十七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三十八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三十九 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四十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水行政主管或者水行政主管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批准。
  四十一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四十二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十三 对水工程实施保护。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水行政主管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经批准后,有关人民执行。
  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报共同的上人民水行政主管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四十六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有关人民服从。
  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应当纳入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五十二 城市人民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五十三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五十四 各级人民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城乡居民的饮用水件。
  五十五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依据职权制定。
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五十六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人民裁决,有关各方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人民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五十七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或者其授权的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或者其授权的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五十八 县级以上人民或者其授权的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服从。
五十九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六十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六十一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六十二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
  六十三 县级以上人民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发现本级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七章 法律责任
  六十四 水行政主管或者其他有关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十五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留言板

  • 水土保持报告水资源利用论证水土保持报告水资源利用论证排污口论证
  • 价格商品详情商品参数其它
  • 提交留言即代表同意更多商家联系我

详细资料

主营行业:环保设计
公司主营:水土保持方案,环评验收,排污许可,环境应急预案
主营地区:沈阳和平区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成立时间:2020-02-28
经营模式:生产+贸易型
公司邮编:110000
小提示:青澄水资源利用论证,神农架水土保持报告水资源利用论证描述文字和图片由用户自行上传发布,其真实性、合法性由发布人负责。
刘女士: 18804082095 让卖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