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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与商标的注册两者权利获得的前提条件不同
商标权的获得是以商标的注册为先决条件,注册商标权产生于注册。地理标志获得保护的前提是已经非常有名气的某一特定的商品,并且其内在特有的质量、声誉和其他特征与该特定的地域密切相关,注册只是对已经存在的这种权利的进一步确认。因此,地理标志注册不是权利产生的前提,而是一种公示宣告、一种权利确认。
北京天助圆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立足于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积极参与地理标志的各项研究与服务,大力鼓励地理标志产品申报,为各级地理标志产品主管单位提供成熟的管理方案,为企业与大众提供的信息共享服务,是我国倡导“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促进产业快速发展”的机构。
普通商标可以在使用或申请时设计,商标的内涵也因为注册人、使用人的商标设计的理念不同、商标指向的商品的类型不同、商标维护的手段等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涵。
地理标志产品就是该一地域精华的特色产品,是当地人民经过几乃至上千年的摸索而寻找到的与自然环境和谐统一的佳结合点。
因此,每个合格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仅指向特定的特色产品。而且还代表着生产出特色产品的特殊自然环境、生态建设、文化传统和生产方式,具有极其丰富的内涵。
普通注册商标作为一项私权,不仅仅可以许可其他人使用,而且其转让也不受限制。
地理标志的特殊性决定了地理标志不得许可划定的产地范围之外的主体使用,更不能将地理标志转让给地理标志产业之外主体。
地理标志与商标的特征
商标通常由一个显著的文字、图形、数字及其组合的标志组成,该标志由持有者或其他得到授权的公司或个人使用。由于商标是与特定的公司或个人而不是特定的地方相关联的,因此,可以被或授权给世界上任何地方的任何人、任何公司使用。
相反,用于表示地理标志的标志通常对应的是商品原产地的名称,或是该商品在该原产地为人所知的名称或标志。
一项地理标志可供原产地整个地区所有依照特定标准生产该商品的实体或个人使用。然而,由于其与原产地的联系,一项地理标志不能被或授权给该地区之外的实体或个人,或是不属于获得授权的生产者团体的人使用。
原产地名称
了解了这两者的区别,但有些人可能会说还有原产地名称。
其实原产地名称是一种特别的地理标志,《巴黎公约》曾使用了该术语,而《里斯本协定》则对其做出了定义。
地标产品蒲江猕猴桃
《里斯本协定》对原产地名称定义如下:“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其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
这一定义表明,原产地名称由该产品原产地的名称组成。
地标产品蒲江丑柑
所以,原产地名称与原产地有更强的联系,受原产地名称保护的产品,其品质或特性完全或主要来自其地理来源。这通常是指其原料应取自原产地,并在当地进行产品加工。
但就地理标志而言,无论是产品的某一种品质还是其他一种特性,或者是产品的声誉,只要其中一项标准可归因于地理来源就可以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原材料生产和产品的开发或加工,不必完全在规定的地理区域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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