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
地理标志商标示范区,红河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实施规则,地理标志商标范围 |
面向地区 |
全国 |
可以向哪些部门申请地理标志?
目前,我国可以进行产品地理标志申请的部门主要有三个: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农业部。
1995年3月1日,我国工商总局开始受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和集体商标注册申请。2001年12月1日实施的新《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申请进行了详细规定。结合新《商标法》,随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于2002年9月15日起实施,该条例第6条规定,地理标志可以通过申请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予以保护。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新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也对地理标志申请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条件、申请部门、使用管理做出了详尽的规定。2007年2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地理标志产品标志,同时发布《地理标志产品标志管理办法》。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12月底,全国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地理标志共有903个。
1999年8月17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了《原产抵御产品保护规定》,这是我国开始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重要的规章。同年12月7日,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2001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同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质检总局颁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将原产地域产品改称为地理标志产品。并公布了地理标志产品标志。
由于目前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几乎都是你能够产品,而农业部相对于以上两个部门,在农业管理过程中对某地域特定产品的特殊品质、产品地域范围的划定、生产过程的监控等都更为熟悉,因此农业部门认为由其来执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认证和管理工作效率相对更高,引发的纷争较好。2007年12月,农业部发布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并随后开始接受申请并颁发了农业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标志。截至2010年8月底,全国共有643件农产品获得农业部登记注册。
国家对产品地理标志如何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或登记证书持有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注册部门注销其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告。对于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罚。
————— 认证资质 —————
全国地理标志商标热销信息
站内来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