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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地区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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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区域 |
江浙沪地区 |
咨询范围 |
财务顾问 |
灵活用工对浙江企业有哪些优势?
灵活用工的优势
灵活用工旨在合法用工的基础上,力争实现“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酬劳能加能减”的运行模式,同时实现人员灵活就业、企业成本控制与企业运营效率之间的有机平衡。它的优势在于:
降低企业的管理运营成本,提高企业收益。灵活用工可以为企业节省大量的办公费用,减少资源性支出;灵活用工可以使企业免去各项补助金、公积金、交通补助费、租房住房补助、电话费补助等多项开支;灵活用工可以有效避免人事管理琐事占用企业的发展时间,解决企业突增的、周期性的、季节性的人员需求,打破用公布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从根源上解决企业用工难和贵的问题。
浙江省灵活用工人员政策
一、鼓励发展个体经济
(一)放宽市场准入。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场所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无须办理营业执照。仅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省市场监管局、省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扶持力度。落实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担保贷款、税费优惠等扶持政策。人群及农民工创办个体工商户,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
(三)拓展新业态就业渠道。推动电商新零售、移动出行、网络教育培训、远程办公、数字文旅、在线娱乐等发展,为劳动者居家就业、兼职就业创造条件。探索完善医疗、教育等行业从业人员多点执业新模式。培育直播电商基地,开展“村播计划”“美好生活浙播季”和“浙造好物”推广行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新业态职业发展环境。各地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形式,鼓励院校、培训机构、平台企业承接开发新职业标准、培训课程、评价规范等服务。开展新就业形态技能提升和就业促进项目试点,提高从业人员就业稳定性。加大新业态人才在落户、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的支持力度。(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就业
(五)促进非全日制就业行业发展。健全保洁绿化行业劳动定额和评价制度,将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发放、意外伤害险办理等纳入定额或评价内容。建立省级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培育建筑劳务网上市场。(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给予非全日制就业社保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非全日制等工作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补贴标准不超过个人依法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负责)
四、强化灵活就业服务保障
(七)优化人力资源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开展新业态灵活就业专场招聘活动,免费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档案托管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灵活就业人员推荐就业、提供用工余缺调剂等服务,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将有培训需求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范围,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各地可采用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平台企业新业态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和监测统计工作。(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负责)
(八)推进灵活就业用工多样化。用人单位依法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可以与从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订立口头协议;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任务完成且原单位未限制的情况下,从业人员可以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可通过劳务外包、加盟协作和其他合作关系等形式,签订民事协议,合理确定权利和义务。(省人力社保厅负责)
(九)引导更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完善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机制,新业态平台企业可为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非全日制就业人员与多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每家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要依法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权益保护。引导用人单位与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开展权利义务协商,合理确定服务时间、报酬、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基本权益,协商不一致的,双方可通过人民调解组织、工会组织和行业协会等解决纠纷。(省人力社保厅、省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支持灵活就业作为稳就业保就业的重要举措,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为促进更加充分更就业、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有力保障。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杭州灵活用工个人缴纳社保两种形式:
1、由单位代缴:单位与个人按比例共同缴费,个人部分将按照个人的上年月平工资8%交纳养老保险,2%交纳医疗保险,0.5-1%缴纳失业保险;
2、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交纳社会保险: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及比例缴纳,各地规定不同。
个人缴纳社保政策规定:
1、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2、医疗保险方面,自由职业者,个体户参保,可以选择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以选择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建立个人账户。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是单位承担6%,个人承担2%;
3、在办理结束养老保险手续后,带着已办理的养老保险手续,以及相关证件,到当地的医保中心办理缴纳医疗保险;
4、养老保险低交纳年限为15年,医疗保险少需要交纳25年。并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就可以申请办理养老金待遇和医疗报销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