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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推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的通告
,通告显示,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化妆品生产许可流程进行技术改造,增加“电子签章”“电子证照”功能,推进《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的应用。
且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市药品监管局全面推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原则上不再另行发放纸质证书。
无偶,
湖北省药监局也于
生产许可项目发生变化
,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施设备发生变化,或者在化妆品生产场地原址新建、改建、扩建车间的,化妆品生产企业
应当在投入生产前
向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申请变更
,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与变更有关的资料。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审核,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并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予以记录。需要现场核查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因生产许可项目等的变更需要进行全面现场核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核查并符合要求的,颁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重新计算。
————— 认证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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