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 |
办理企业资质证书,环卫清洁服务资质证书 |
面向地区 |
全国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由建设部统一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经
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
证”的格式,现将许可证样式印发给你们(见附件一、二)。
许可证由省、自治区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建设(环
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和印制,并在右下角注明印制单位名称,由直辖
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填写有关具体内容。其中,“公司”
一栏填写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名称;“许可内容”(附件一)一栏填写“城市
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此三项选填一项或多项)服务”,“许
可内容”(附件二)一栏填写“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项目名
称”一栏填写公开招标的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项目
的具体名称;“有效期”一栏填写经营项目的起止日期,应与经营协议的起
止日期一致;“发证机关”一栏由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
门盖章;“监督电话”填写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联
系电话。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经营协议应明确约定经营期
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许可证的附件使用。许可证的续延、撤销、注销
等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请严格按照规定内容和格式组织印制,并及时发放给各市、县使用。
许可证的印制权限不得下放到市、县。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
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
、市、县人民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
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
营性处置活动。
2.《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令第412号)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
理服务审批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
定:备案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
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对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 3.事后
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
机构的监督检查。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
、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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