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
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商业计划书,招投标书 |
面向地区 |
全国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适用类型 |
其它 |
注册区域 |
江浙沪地区 |
咨询范围 |
其它 |
节能评估流程
在2010年9月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暂行办法》中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的原则、流程、深度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办法》中指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按照项目权限实行分级。由发展改革委核报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由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根据《办法》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大概经过以程: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节能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的重要依据。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节能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节能(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意见,与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一同印发。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或节能意见延期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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