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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登记涉及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影视作品、音乐作品,录像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版权登记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版权登记期限: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及其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后的作者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版权登记登记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受委托,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版权登记流程:
1、登记说明:作品登记不是著作权取得的必要手续。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无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但版权登记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能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作品登记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
2、登记方法:可选择自行到登记或者委托版权代理机构办理登记;
3、作者条件:具有创作能力;须实际进行了创作活动,并创作出了作品。
版权又称为著作权,根据自愿原则,对下列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
1、软件著作权;
2、文字作品;
3、口述作品;
4、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5、美术、建筑作品;
6、摄影作品;
7、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8、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10、还受理其他与著作权有关事项的登记;各类作品(计算机软件除外)授权事项登记;录音、录像制品登记;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受的,中心进行的登记等;
11、出版音像制品合同登记;
12、受的委托,音像出版单位出版音像制品,包括以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及其他音像制品形式的出版合同,报中心认证登记;
13、质押合同;
14、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
15、各项登记有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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