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 |
安标认证,CE认证,ISO三体系,电力金具检测 |
面向地区 |
全国 |
认证类型 |
产品认证 |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七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第八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
(一)设计鉴定;
(二)型式试验;
(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五)企业质量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