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
承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承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上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从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
面向地区 |
全国 |
咨询范围 |
立项阶段咨询 |
编报和审批
第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
第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
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技术评审、监督检查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为生产建设单位推荐或者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具体内容和格式,由水利部规定。
第九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条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
或者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水利部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共同的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技术评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技术评审,并对技术评审意见负责。
技术评审机构不得向生产建设单位、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七条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生产建设单位。
水土保持方案评审
1、认真自查水土保持方案的文本和附图,交叉检查编制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错误和问题,特别是文本、附图的规范,计算的数据要准确,正文图表前后要一致。
2、清理送审装书前的所有文档,完成送审稿的装订任务,按规定数量将送审稿送达水行政部门。
3、做好评审前的准备工作,认真完成PPT的制作,准备好多煤体。
4、参加评审会认真汇报,回答提问,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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