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
生产许可证如何操作 |
面向地区 |
全国 |
推广方法三:丰富品牌文化,建立品牌和消费者之间的情感因素。
具体操作: 以品牌文化为宗旨,塑造能打动目标消费者的、得到消费者认同和感动的品牌故事等,让品牌文化生动、形象、丰满起来,使之广为流传,以赢得人心,赢得市场。
3、品牌维护阶段:
宗旨:维护品牌高度。
策略:宽度推广+深度推广
据统计,在国外推广一个品牌的时间是至少需要3—
生产许可证是国家对于具备某种产品的生产条件并能产品质量的企业,依法授予的许可生产该项产品的凭证。
适用范围
生产许可证 (以下简称《申请书》)适用于企业发证、换证、迁址、增项等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生产许可证 联 系 人: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人员姓名。 生地址:填写申请企业的实际生产场地的详细地址,要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镇)、号(村)等。 年总产值、年销售额、年缴税金额、年利润:填写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情况,新投产、实际生产期未满一年的企业,该四项指标可不填写。 申报产品编辑 生产许可证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对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写。一次申报产品数量多的申请企业可附页,附页注明“申报产品基本情况附页”。
申请流程
1、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2、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例行(型式)检验报告; (3)环保、卫生证明等。
3、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4、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受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现场审查
1、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审查部。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企业生产条件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2、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封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审查部自接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封样品。审查部自收到省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3、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审查组承担,审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 样品检验 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15日内将样品送达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受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标准中对产品检验有特殊要求的,按标准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周期超过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送时,材料报送时间以检验完成时间为准。 程序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汇总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定。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将上报材料退回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审查部并告知企业。 后处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第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在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第六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国家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统一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第七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及其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不同工艺应分别提交,图中应包含原辅材料、关键控制点参数指标,加盖企业公章);
4、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申请延续或变更的,还需提供原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和副页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陈述,治理结构图及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申请免于现场核查时提交,加盖企业公章)。
6、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需提供企业自行备案标准的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8、 企业生产场所照片;
9、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表;
10、复配食品添加剂有害物质和致病性微生物信息表;
11、企业关于参与复配的各组分在生产过程中不发生化学反应的声明;
12、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13、其他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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