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 |
用水报告 |
面向地区 |
全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55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或者取水许可证的,要做出下列相关的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50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未进行节水评估和报审的,要做出的处罚,《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第23条:建设单位未将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评估报告。
或方案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或者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减10%-30%的年度计划用水指标,并且要处以浪费水量的水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