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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卫生部对评审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批准的决定。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
第七条 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人群生产,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食品和具有不同颜色、气味、适用人群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时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消费者不易理解的术语及地方方言;
(二)虚假、夸大和化的词语,如“”、“”、“奇效”、“广谱”、“第×代”等;
(三)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四)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五)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符号等(表示型号的除外)。如为注册商标或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
表2防护材料所用材料主要成分清单
序号 中文名称
1 环氧树脂
2 聚酯
3 丙烯酸树脂
4 聚氨酯
注:表1中的相应材料可以用作输配水设备的内衬
表3水处理材料所用材料主要成分清单
序号 中文名称 用途
无机材料
1 不锈钢 过滤
2 沸石 吸附、过滤
3 分子筛 吸附、过滤
4 硅藻土 吸附、过滤
5 活性炭 吸附、过滤
6 石英砂 过滤
7 陶瓷 过滤
8 无烟煤 过滤
9 骨炭 吸附、过滤
10 活性氧化铝 吸附、过滤
11 羟基磷灰石 吸附
12 锰砂 过滤、氧化还原
13 载银活性炭 吸附、过滤、
14 铜锌合金(KDF) 过滤、氧化还原、
15 二氧化钛 吸附
16 硅酸钛 吸附
有机材料
1 聚苯乙烯(PS) 滤膜材料
2 聚丙烯(PP) 滤膜材料
3 聚丙烯酸类(PAA) 滤膜材料
4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PET) 滤膜材料
5 聚砜(PSF) 滤膜材料
6 聚丙烯腈(PAN) 滤膜材料
7 聚氯乙烯(PVC) 滤膜材料
8 聚醚砜(PESF) 滤膜材料
9 聚偏氟乙烯(PVDF) 滤膜材料
10 聚四氟乙烯(PTFE) 滤膜材料
11 聚酰胺类 滤膜材料
12 聚乙烯(PE) 滤膜材料
离子交换树脂原料
1 苯乙烯系 离子交换
2 丙烯酸系 离子交换
1.产品材料及配方
1.1功能。
1.1.1应当写明整机功能,原水经过水质处理器处理后出水水质的要求。
1.1.2出水水质应当依照所采用的水处理工艺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评价规范。
1.1.2.1采用反渗透技术的,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的要求;
1.1.2.2采用纳滤技术的,应当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的要求。
1.1.2.3采用活性炭或超滤等技术的,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的要求。
各处理单元是指所有水处理材料及与水接触的主要部件。与水接触的主要部件包括壳体、鹅颈龙头、控制阀、储水容器及内胆等,如采用消毒措施,还应当包括杀菌器;大型水质处理器还应包括所用管材和管件。应当写明所用水处理材料的规格,如滤料的粒径(单位为“目”或mm)或滤芯的孔径(单位为“μm”)。
对提供评审的样机有如下要求:
8.1所提供的样机应当为定型生产的产品。
8.2所提供的样机的水处理工艺、所用水处理材料的组份和产地应当与送检样机和申报材料相一致。
8.3所提供的样机应当为未使用过的新样机,外包装应当完好无损。
8.4所提供彩色照片应当能清晰地显示其外观(包括产品铭牌)和内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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