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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地区 |
全国 |
类型 |
工程咨询 |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的;
(二)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
明确、选址不合理的;
(三)表土资源保护利用措施不明确,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理、体系不完整、等级标
准不明确的;
(四)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涉及水土流失预防区、治理区,但未按照水土保
持标准、规范等要求优化建设方案、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等级的;
(五)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的;
(六)存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通过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其他情形的。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及时定量掌握水土流失及防治状况,科学评价防治 成效,按照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情况。
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 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回执。其中,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 收报告。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 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项清单管 理,依法公开审批范围、程序、结果,推进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 高审批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 对生产建设单位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评审、监测、监理、施工、验收等单位的信用
监管;相关单位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开展工作或者在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编造篡改 数据的,依法纳入信用记录。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 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 行业组织制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 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 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立项, 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 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地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审批条件如下: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
*条 为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根据《*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
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变更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变更管理可参照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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