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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费用办理

更新时间:2024-06-26 06:08:18 编号:d32049qrdae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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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费用办理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申请办理流程步骤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两店一年”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1、特许人:申请备案的主体公司,特许人许可别人使用自己的经营资源,自身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才能证明自身有指导和帮助被特许人经营的能力。其次,特许人应当有两个直营店,且两个直营店都应经营满一年以上,并且应为盈利的状态,此为硬性规定,用以证明自身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
2、直营店: 直营店是指由特许人拥有的店铺包括全资拥有和控股拥有,且直营店与特许人应属同一品牌、同一业务性质。在实践中表现为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店中店等多种形式。直营店是界定特许人是否具备持续指导能力与成熟模式的重要标准,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如果与特许人拥有股权的股东一致,该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店铺可以视为特许人的直营店。

商业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的授予使用、特许人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和持续指导能力、被特许人在统一模式下经营并向特许人交纳费用。



  目前,我国已成为发展快、市场空间大、特许经营体系多的国家。自从1987年家国外特许企业肯德基进驻我国开始,相关法律制度与规制规则有一个探索、发展和逐步完善的过程。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共同构成了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制度的主体框架,而北京高院2011年2月印发的《北京市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反映着司法领域法律适用的方向。



  办理依据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令第485号)



  2.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



  3.《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86号)



  4.《上海市商务委关于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沪商商贸[2009]449号)



  备案对象:包括登记注册住所地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且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上海注册公司。



  办理时限: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

提交材料



  1.上海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年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上海外资公司还应提交外资公司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上海注册公司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商登记变更证明。



  2.与公司从事特许经营业务相符的商标权、企业标志、专利权、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如注册商标、专利、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已由相关部门受理中的,需提交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注册商标、专利、其他经营资源是他人授权使用的,需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许可使用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注册商标为受理中的,应同时提交专利、版权等其他经营资源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授权书具体内容可参见许可使用授权书示范文本(详见附件);如果受让取得,须提交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核准转让证明。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上海注册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系港、澳、台地区居民,应提交港、澳、台通行证;法定代表人系外国公民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护照及翻译件(翻译件应加盖中国大陆境内有资质的翻译公司公章,并附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公司委托其员工办理备案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委托事项、委托书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盖章)原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特许人委托服务机构进行备案的,须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律服务机构介绍信原件。



  6.2007年5月1日前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需提交特许人与本市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007年5月1日后从事特许经营的,除特许人需提交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外,还应提交符合《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7.备案申请书;



  8.上海注册商业特许经营公司备案联系表;



  9.上海注册商业特许经营公司直营店铺分布情况表;



  10.上海注册商业特许经营公司加盟店铺分布情况表;



  11.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12.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书;



  13.特许经营合同样本;(网上提交)



  14.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网上提交)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令第485号)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规章】《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5号) 第二条 在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第四条 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 【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86号)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工作委托特许人住所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

问:建立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对商业特许经营将产生怎样的影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答:信息披露制度是指,特许人根据《条例》的要求,将有关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被特许人进行披露。特许人的信息披露,对于被特许人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作出适当的投资决策,防止上当受骗非常关键。《条例》在借鉴国际通行作法的基础上,对信息披露的内容作了的规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此规定的基础上,对有关问题进行了细化,对《条例》中规定的11项信息披露的每一项内容都进行了分解,对所包含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如规定了有些信息用文字说明,所有数据要提供测算依据等,提高了信息披露的可操作性。同时,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出于对特许人的保护,《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增

不同特许人可否使用同一商标进行备案?

同一特许经营资源(如同一商标),仅可进行一次特许经营备案,但对于已备案过的特许人,后续再就其他经营资源进行备案则无限制。也就是说,公司可利用不同的商标申请多个特许经营备案,但是对同一商标,仅可进行一次备案。


可否通过门店转让使公司取得“两店一年”的资质?

目前通过门店转让,无法使得公司快速取得“两店一年”资质。实践操作中,如门店对应公司涉及持股人股权转让,则需自转让完成之日起1年后方可办理“两店一年”资质的认定。



05 关联公司的直营店能否认定为特许人的直营店?

可以。所述“关联公司”仅指特许人的母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且关联公司的直营店应从事与特许人系同一品牌、同一性质的业务。特许人以其关联公司的直营店作为自己直营店的,应提交以下文件:

(1)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关系证明(关联企业之一应为特许人);

(2)关联关系发生时间满一年以上的证明(如收购他人店铺时,其经营时间应从收购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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