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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立学校卫生监督科(处)室,承担学校卫生监督的具体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科室承担学校卫生监督工作,明确专人承担学校卫生监督工作。
第八条 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制度,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有关学校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开展学校卫生巡查,及时发现并报告问题及隐患;指导学校设立宣传栏,协助开展健康教育及相关培训。
学校内设医疗机构或保健室卫生监督方法:
(一)检查医疗机构、保健室设置及功能分区,查阅中小学校卫生技术人员配置相关资料及卫生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接受学校卫生知识和急救知识技能培训记录以及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二)查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护人员执业资质证书,查阅开展学校卫生工作资料;
(三)查阅传染病报告、控制措施、消毒隔离等制度,检查执行情况,核实报告管理部门和专职报告人员及依法履行报告与管理职责的情况;检查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环节,并查阅相关记录;查阅消毒剂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监督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学校卫生监督后,应当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针对问题及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必要时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督促学校落实整改措施;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辖区内学校卫生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逐级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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