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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经批准,现将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29日
1、由于材料比较繁杂,欲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应尽量提早准备;
2、应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仔细对照检查是否符合认定条件;
3、出具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时,注意选择经认定主管部门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且研发项目和销售合同属于企业的主营业务领域。
4、所有提供的材料的证据提供足够的、有说服力的佐证材料,例如:知识产权证明的所有人是申请企业,在有效期内等。
1、6个软件著作权或6个实用新型或1个发明专利。
2、企业需要提供三年内的12份销售合同。
3、企业需要提供近三年内,每年的年度审计报告。近三年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高新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提供公司人员名单及对应的研发人员、科技人员、辅助人员名单,并提供相应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劳务合同(提现岗位及支撑,没有就调整)、学历证明复印件。
5、由技术人员配合调整技术材料,完善立项报告、研发文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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