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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方案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5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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